江西南昌,一女子在地铁站看见两个男子在抽烟,她二话不说,就上前劝阻,称不喜欢抽二手烟。两个男子先是一愣,但也没说什么,继续抽烟。没想到,男子身旁的两个女子不干了,其中一个女人怒怼:不喜欢吸二手烟就躲鸡蛋壳里,别出家门了,接着双方发生了肢体接触。随后,女子报了警,警方认为双方有互殴行为,让双方进行道歉。可女子不能接受警方这个处理结果,明明是对方先抢的手机,还打了自己一巴掌,自己用脚踹,只是正当防卫。事后,地铁执法人员对吸烟者做出的处罚结果也很意外。
徐女士本身不抽烟,还特别反感吸二手烟。其实不喜欢二手烟的人多了去了,谁都知道这玩意儿危害大,但讨厌归讨厌,哪能真管得住别人呢?所以有时候遇上特殊情况,难免还是得被动吸两口。
可徐女士不一样,她眼里容不得沙子,只要看见公共场所有人抽烟,非得上去制止不可,根本做不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因为管这事儿吃了亏。
事情发生在8月3号,那天徐女士出门坐地铁,一进地铁站,就瞧见俩男的在那儿旁若无人地抽烟,吞云吐雾的。
徐女士当即就看不下去了:地铁站明明规定严禁吸烟,这俩人不光无视规矩,还不管旁人的健康,就这么明目张胆地抽,也太说不过去了。
她想都没想,几步就走了过去,当面劝说起来,清楚表达了自己的不满。
那俩男的先是愣了一下,接着压根没打算停,照样抽着。
谁能料到,跟这俩抽烟男同行的一个女子,这时候突然炸了毛!
她冲上来就抢徐女士的手机,一边抢一边骂骂咧咧,难听的话一句接一句,紧接着“啪”的一声,直接给了徐女士一个耳光。
徐女士哪能就这么挺着挨揍?本能地反抗起来,慌乱中踢了对方一脚。
挨了打,徐女士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当场就报了警,盼着警察能给她主持公道。
可警察来了之后的处理结果,让徐女士完全没料到警察说,因为她还手了,这算互殴,让双方互相道歉。
还好,地铁执法人员对这事有了处理:登记了那俩吸烟男子的信息,还明确告诉他们“首次警告,再犯就罚款50元。
事后徐女士越想越气:地铁站明令禁止吸烟,自己上前劝阻根本没做错;是对方先动手打人,自己不过是被打后的正当防卫,明明没过错,凭什么要自己道歉?
对警察这个处理结果,徐女士打心底里不服气。一气之下,她把这事发到了网上,想让网友们给评评理。
这件事曝光后,有人说:吸烟违规首次警告,二次罚款!徐女士上来就给人拍照!人家同行女伴才打掉她手机的!互殴这个结果是最好的!
还有人说:对公共场所吸烟人的处罚,要改为首先警告并罚款,二次拘留七天,这种事情就要学学新加坡对吸烟的处罚。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徐女士是否有权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均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作出具体规定。虽然未明确提及地铁站,但地铁站作为公共场所,属于其规范范畴。
两名男子在地铁站内吸烟,确实不符合相关规定,地铁站作为公共场合,是明确禁止吸烟的。
徐女士在发现有人吸烟,有权依据此条例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2、在公共场合吸烟,被发现以后,不听劝阻继续吸烟的,会分情况进行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虽然又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怎么处罚。
参见各地的禁烟条例,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个人,首先进行劝阻,劝阻后停止吸烟的,一般不会进行处理。而如果劝阻无效后,分情况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扰乱公共秩序的,按照软乱公共秩序进行处理,抗拒执法的,按照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追究责任。
具体到本案,两位男子吸烟后不听劝阻,继续吸烟,同行2位女子还动手先打人,其行是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拘留和罚款等处罚。
警方认定双方互殴,进行相互道歉,确实有失公平公正。
然而,这只是徐女士的单方面之词,事情到底是不是完全如徐女士讲述的一样,还有待查证。
百行徳为首,万事法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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