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66岁男子与情人在酒店发生关系,情人睡醒一觉后,发现男子没了呼噜声,判断男子已经死亡,情人连忙离开酒店,一个小时后再次返回,要求工作人员一同查看男子的情况。事后,男子的家属将情人告上法庭,索赔55万。情人辩称,男子死亡时她还没睡醒,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回家是吃降压药的!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 潇湘晨报)
8月12日,潇湘晨报报道了一则男子与情人在酒店内发生关系后死亡,男子的家属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55万的新闻。
据悉,男子王某66岁,与阿美是同事关系。在2023年,两个人再次取得了联系,且多次在线下见面。
2024年7月,王某再次约阿美在酒店见面,两个人在酒店内发生了关系。后来,王某在床上睡觉,很快就发出了呼噜声。阿美在另一张床上休息。
阿美睡醒一觉后,发现王某已经没有了呼噜声,且大腿上出现了黑点。阿美自行判断王某已经死亡,于是赶忙回到了家中吃了降压药,一个小时后重新返回酒店,与酒店工作人员一同到房间内查看王某的情况,结果发现王某已经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死因是突发急性心肌梗死。
事后王某的家属无法释怀,将阿美告上法庭,索赔55万。
面对王某家属的控诉,阿美辩称:
第一,阿美与王某多次发生关系,期间并没有发现王某的异常。
第二,王某死亡时,阿美正在睡觉,无法对其进行及时救助。
第三,阿美是第1次遇到这样的情况,难免会出现恐慌的心理,由于自己患有高血压,这才返回家中吃降压药。
第四,对于王某患有基础病的情况,阿美并不知情,更不可能预测到这样的情况会发生。
综上王某的死亡,阿美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怎么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阿美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王某的死是由于自身疾病所引起,且王某并没有对阿们交代自己的身体情况,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不过当阿美发现王某出现异常情况后,仅凭个人判断王某已经死亡,既没有选择报警,也没有通知酒店工作人员,对王某没有采取救助义务,而是离开酒店后一个小时再次折返,导致王某错失最佳治疗时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虽然阿美并非负有法定救援义务,但是两个人作为亲密的男女朋友,且事情发生地点为相对私密的酒店房间内,阿美有义务承担王某的救助义务。
且《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阿美明知王某已经有了家庭,却依旧与其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阿美未能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对王某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阿美赔偿王某家属6万余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