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爷去乘地铁,车门刚打开,大爷就麻溜往上挤,不料,一女子下车时刚好跟大爷相

秋雨愁煞人 2025-08-28 14:19:05

上海,大爷去乘地铁,车门刚打开,大爷就麻溜往上挤,不料,一女子下车时刚好跟大爷相撞,大爷瞬间倒地,右股骨折,造成十级伤残,大爷怒了,把女子和地铁站告上法庭,索赔28.4万,结局出人意料。 8月26日,看看报道,上海一大爷因为等地铁时,着急上车,没等到站乘客下车,他就着急麻溜往上挤,结果跟一女子相撞受伤,引发官司。 2023年11月14日早上11点多,丁大爷和家人来到上海西藏南路站等地铁。 当他看到地铁缓缓向他们这个方向驶来的时候,大爷看着人群涌动一个个往前靠,他也不甘示弱,跟着年轻人往前挤。 其实,地铁站台处都有划分好上下车区域,但是大家为了抢先上车不管不顾,丁大爷更是站到了离车门最近的地方。 11点多正是乘坐地铁高峰期,车上不用想肯定坐满了人。 他不抢先上车,万一座位都被人给抢了,到时又没人给他这把老骨头让座,那累的可就是他自己了。 所以,还是自己抢先上去把位置占了来得稳妥一些。 当车子慢慢停了下来后,人群瞬间躁动,根本顾不了先下后上的规定,一个个都争着往上挤。 虽然丁大爷站在最前面,可车门刚一打开,站他身后的男子立马垮着大步越过大爷抢先上车了。 丁大爷急坏了,赶紧跟上,努力往里挤,就在这时,正要下车的袁女士刚好跟丁大爷撞了个正着。 丁大爷毕竟年纪大了,腿脚不利索,硬生生被撞后,立马倒地。 只听咔嚓一声,似乎身上哪个部位骨折了,丁大爷瞬间就疼得脸色大变。 袁女士一看吓坏了,她真是又气又急,车上乘客还没下车,他们急什么样上赶。 虽然很着急,但是,袁女士还是很快冷静下来,她立马蹲下身安抚丁大爷,然后再小跑着去叫来地铁站工作人员。 两人一起合伙,把丁大爷搀扶着送往医院救治。 最终,大爷经医生检查发现,他的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大爷在医院住院治疗了一段时间花了不少钱。 之后,经过司法鉴定认定大爷造成十级伤残。 丁大爷想到自己一大把年纪了还遭这个罪,真是又气又恨,都怪袁女士走路不看路,怪地铁站工作人员没有及时疏导乘客。 气不过的丁大爷事后把袁女士和地铁运营方告上法庭,索赔28.4万元。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都认定,丁大爷和袁女士都有过错。丁大爷常坐地铁,却没在规定区域候车,和下车的人撞上了;袁女士下车时没仔细看周围情况,也有点疏忽。 综合双方过错,法院最后判定袁女士赔丁大爷30%的损失,剩下70%丁大爷自己承担,地铁运营方已经尽到法定责任了,不用赔钱。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袁女士在下车时没有小心谨慎观察周围人流状况,与丁大爷发生碰撞,导致丁大爷受伤,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丁大爷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袁女士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丁大爷作为经常乘地铁出行的乘客,他应当了解并遵守地铁站台的区域划分和乘车规则,但他在候车时未站在规划的上车区域内,导致与下车乘客发生对冲,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可以减轻袁女士的责任。 因此,法院判定丁大爷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地铁运营方在站台设置了明显的指示标识,明确规范了等候区域,并且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救助,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说丁大爷真该,着急忙慌最后害人害己。 他抢一步反而慢一路,丁大爷的着急其实挺能理解——怕没座位、怕挤不上,但忽略了先下后上的基本秩序,最后自己受伤又搭进时间精力,实在不值当。 而袁女士,下车时没多留意周围也确实有点疏忽,但换个角度想,谁也没想到车门刚开就有人硬挤上来,她的反应里也带着意外。 其实整个事儿里,最该说的还是秩序这两个字,不管是坐车、排队还是日常办事,守点基本规矩不仅是给别人方便,更是给自己安全兜底。 要是大家都能按先下后上来办事,丁大爷不用受伤,袁女士也不用卷进官司,多省心啊。 大家认为呢?对此,你怎么看?#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欢迎关注@猫眼学法 学习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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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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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5:21

简直就跟放屁一样,我正常下车需要观察什么?我观察了能怎么样?难道不让我下车给这个老人上车让位置吗?再说了在正常高峰期里哪个地铁门口不是一堆人上下就那么短的时间,来不及观察很正常!总之是谁破坏秩序谁来承担后果!让下车的人承担次责我认为就是和稀泥式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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