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一85岁老人患有轻微阿尔茨海默症,住在儿子精心挑选的养老院里,不料,老人在房间内遭到多次残忍殴打,而施暴者是养老院院长的母亲,她用鞋底狠狠抽打老人面部,用脚猛踹其身体,甚至揪住老人的头发将其头部往墙上撞击。受伤的老人,趁无人注意时,偷偷用电话向儿子求救。儿子赶到后,看到的已是满身伤痕、惊恐万分的母亲。让人恼火的是,院方此前刻意隐瞒,仅发送局部视频谎称一切正常,在监控录像面前,才勉强承认恶行。 据齐鲁壹点9月1日报道,2025年8月22日,某镇居民解先生(化名)接到了一通特殊的电话。 电话那头是他85岁的母亲赵玉兰(化名),一位患有轻度阿尔茨海默病的老人,常年居住于当地一家养老服务机构。 赵玉兰声音颤抖,只低声说了一句“他们打我”便匆匆挂断。 解先生吓坏了,立即赶往养老院,眼前的场景让他心如刀绞,母亲面部布满瘀青,眼神惊恐,蜷缩在床角瑟瑟发抖。 他当即将母亲送至医院,诊断结果令人震惊,母亲肋骨骨折、胸腔积液、头部浅表损伤、腰椎压缩性骨折、胸椎骨折,并伴有腔隙性脑梗死、心力衰竭等多项并发症。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根据解先生的陈述及警方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 8月22日凌晨3时至5时,养老院经营者的母亲陈某(化名)多次进入赵玉兰房间。 陈某用鞋底抽打赵玉兰面部,脚踹其胸腹部,并揪住赵玉兰头发撞击墙壁。 解先生曾询问母亲状况,院长魏某(化名)仅发送一段赵玉兰腰部以下的视频,声称“一切正常”,未提及任何异常。 直至赵玉兰偷偷打电话求助,家属才得知真相,而赵玉兰在治疗期间,状态很不好,总说怕有人打她。 陈某起初否认施暴,后在监控证据面前承认部分行为。 解先生果断报警,希望为母亲讨回公道,警方立案后,陈某被控制。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第一,陈某殴打赵玉兰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虐待被看护人罪,择一重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养老院与老人赵玉兰建立了养老服务合同关系,依法负有法定的看护职责。 陈某作为实际工作人员,直接负责老人的日常照料,其完全符合本罪要求的“负有看护职责的人”这一主体身份。 根据报道和家属描述,陈某拿鞋子往老人脸上打、用脚踹、抓住头发往墙上撞,这些行为显然属于积极的、暴力的殴打行为,符合虐待的典型特征。 一旦查实,陈某存在长期暴力殴打等虐待行为,尤其针对的还是有85岁高龄且患有阿尔茨海默症的失能老人,性质恶劣,则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 不过,如果老人赵玉兰的伤情鉴定为轻伤,则陈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两个罪名的最高刑期都是三年,可择一控诉。 如果伤情鉴定为重伤,那么故意伤害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明显重于虐待被看护人罪,则应以处罚更重的故意伤害罪来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第二,除了刑事责任外,养老院及陈某还要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老人赵玉兰有权择一选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赵玉兰与养老院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养老院未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保障环境,构成违约,老人赵玉兰可主张退还服务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养老院作为专业护理机构,应对老人的人身安全负有高度保障义务,陈某作为经营者家属及实际工作人员,其行为直接暴露养老院管理的重大漏洞,魏明作为院长,未及时制止或报告殴打行为,还试图隐瞒,表明养老院未尽合理管理责任。 因此,养老院作为用人单位,需为陈某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赔偿赵玉兰的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赵玉兰可选择违约或侵权之诉,以维护自身最大利益。 第三,养老院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本案中,若查实养老院存在侵害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政部门依法可以对养老院作出最高3万元罚款。 对此,大家怎么看?
山西运城,8旬老太太在养老院遭到他人殴打,致肋骨、胸椎等骨折,全身上下没几处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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