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乐东,高某在约会期间,想要牵手女友符某,却被符某多次拒绝。因面子问题而情绪失控,高某不仅抢夺了符某女儿手中的两部手机,而且将手机摔坏,导致手机损坏价值为6834元。符某报警后,高某被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并最终被提起公诉。 高某与符某经朋友介绍恋爱,感情虽平淡但还算融洽。2024年8月5日凌晨,他提议带符某和她的女儿去商场门口散步。那时,街灯昏黄,情侣成双结对。看到别人牵手,高某心中生出冲动,便伸出手想牵起符某的手。符某微微一怔,像被烫到般迅速躲开。高某有些尴尬,轻声说:“我只是想牵一下。”符某皱了皱眉,平静地答道:“别这样,在孩子面前。” 这一句话,却让高某的情绪彻底失衡。面子在他心里瞬间被撕碎。他再度伸手,符某依旧拒绝。周围行人看着这一幕,高某的脸涨得通红。此时,符某的女儿正拿着两部手机玩游戏,高某突然冲过去,一把夺过手机,用力摔在地上。“啪!”的声响回荡在空荡的街头,碎片散落,孩子被吓得哭出声。符某惊愕地看着眼前这个失控的男人,随即报警。 警方赶到后,经鉴定,两部手机共损失6834元。高某因此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发后,他意识到问题严重,主动找到符某提出赔偿,拿出1.5万元,希望得到谅解。符某沉默良久,最终签署了谅解书。但法律并不会因为“悔过”而免除责任,高某依然被提起公诉。 案件核心在于: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毁坏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因此,从数额标准上看,损失6834元已达入罪门槛。 从主观方面看,高某在明知手机非己所有的情况下,为发泄情绪实施摔毁行为,具有明显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他的行为直接造成他人财物损坏,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虽然他事后赔偿、取得谅解,但罪名依然成立。法院最终认定,高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值得注意的是,高某赔偿金额远超损失额,赔偿6834元的损失却拿出1.5万元,比例超出约119%,这体现了他的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的,可以宣告缓刑。高某的情况符合适用条件,因此获缓刑。 这起案件虽小,却折射出当下社会一种普遍现象——情绪失控型犯罪的增长。“一时冲动”、“气不过”成为不少轻罪的导火索。从情侣争吵摔手机,到家庭冲突砸物品,这类行为在情感层面看似微不足道,却在法律层面构成犯罪。法律不治怒气,但治行为。 从社会层面看,本案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它揭示出“情绪犯罪”往往起于琐碎瞬间,却终结于刑法条文。冲动几秒,代价几月。高某的案件不仅让公众看到法律的刚性,也提醒每个成年人:克制与理智,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公德。 在量刑层面,法院充分考虑到高某的悔过与赔偿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指出:犯罪后如有自首、立功或悔罪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缓刑的设立,不是纵容,而是教育与挽救。它的意义在于让行为人重新回归社会,同时通过行为约束促进自我矫正。 从法律逻辑上看,符某的谅解虽能减轻刑责,但不影响定罪。司法实践中,谅解书并非“免死金牌”。其作用在于反映行为人的态度和被害人的容忍度,为量刑提供情节参考。法院在宣判时平衡了社会危害性与个人悔罪因素,体现了刑法的宽严相济原则。 高某的案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情感冲动引发的财物损坏案件,它深刻反映了个人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情绪管理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对于每个人而言,如何理性地面对情感上的冲突,如何在压力和情绪下避免做出错误的决定,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同时,这一案件也提醒我们,法律是公正的,对于任何行为的后果,最终还是由法律来裁定,并给予应有的处罚。在生活中,我们应该时刻谨记,理性与法律是我们处理各种问题的坚实后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