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女子在小区牵绳遛狗,结果被一大妈怒斥,说是小狗吓到她6岁的女儿了,要求

胡究法 2025-10-26 22:07:21

四川德阳,女子在小区牵绳遛狗,结果被一大妈怒斥,说是小狗吓到她6岁的女儿了,要求女子在特定时间出来遛狗。女子不同意,大妈就不让女子走。女子无奈只能选择报警了。(来源:河南法制报) 女子家里喂养了一条狗,由于白天需要工作,只能趁着晚上的时候,牵着狗出来,让小狗放松放松。 事发当天,女子像平常一样牵着绳在小区遛狗,结果还没走几步,便被一个大妈给拦住了。 大妈怒气冲冲地表示:你家的狗把我6岁的女儿吓得不敢出门。 女子解释说:我的狗已经拴绳了,并不会有什么威胁。 可是大妈不听:我不管你拉不拉绳,你这个时间就不应该出来,必须要在特定的时间出来遛狗才行。 女子不同意,大妈便拦着女子不让走。 女子实在没有办法了,表示大妈要是再不放她走,她就报警。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女子在小区内遛狗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在小区内遛狗,除了以上法律规定之外,还应该由成年人进行牵领。另外,带着小狗出门时还应该避让行人,同时注意清理犬只产生的粪便。 本案当中,如果女子所处的地区允许在城市内养狗,且女子取得了相关的喂养条件,是可以在小区内进行遛狗的,这也是她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关于女子被大妈要求在特定时间内进行遛狗,如果女子所在的小区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大妈的要求便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女子必须要遵守。 如果大妈的要求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完全是根据自己的个人喜好,那么女子就不必理会。 不仅如此,大妈拦着女子不让走,还对女子大声呵斥,这样的行为已经违法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大妈没有正当的理由,便阻拦女子离开,并且对女子进行呵斥,就触犯了上述法律规定。 本案当中女子也选择了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情况属实的话,那么大妈将有可能面临最低5日的拘留以及200元以上的罚款。 如果大妈的行为对女子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的话,女子还有权要求大妈进行道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如果女子认为遭到大妈的阻拦和大声合适的行为,对女子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侵犯了女子的名誉权,女子是有权要求大妈赔礼道歉的,甚至,如果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有权要求对方赔偿。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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