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一26岁男子参加朋友孩子满岁酒,正举杯祝福朋友的孩子。不料,男子因琐事

洋仔说法 2025-11-06 21:06:58

湖北襄阳,一26岁男子参加朋友孩子满岁酒,正举杯祝福朋友的孩子。不料,男子因琐事与同在宴席上的小伙发生争执。推搡间,小伙情绪失控抄起桌上的啤酒瓶,狠狠砸向男子头部,当场倒地昏迷。送医后,男子经历了两次开颅手术,最终因重度颅脑损伤离世。事后,小伙被警方抓获,但男子的母亲认为小伙的堂哥等三人也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8月24日,某小区内,一场朋友孩子的周岁宴正在热闹举行,宴会上,宾客们举杯庆祝,孩子们嬉笑打闹,一片祥和。   然而,谁也没想到,这个看似普通的聚会,竟会以一场无法挽回的悲剧收场。   26岁的冯某是宴会主人的好友,性格开朗,平时人缘不错,他早早来到现场,帮忙布置场地、招呼客人。   梅某则是通过朋友介绍参加的,两人之前并不熟悉,只是偶尔在社交场合见过面。   宴会进行到中途,冯某和梅某在酒桌旁因琐事发生了争执,可能涉及一些玩笑话的误解,双方情绪逐渐激动。   口角一开始只是言语冲突,但后来,你一言我一语,话赶话,言语冲突升级为肢体冲突。   梅某与冯某有互相飞踢等行为,梅某有些不敌冯某,似乎被激怒了,开始疯狂反扑,尽管周围宾客再劝阻,但无济于事。   突然,梅某抓起桌上的一个空啤酒瓶,猛地朝冯某头部砸去,这一击来得太快,冯某来不及躲闪,啤酒瓶重重击中他的头部。   顿时,冯某倒地,头部血流不止,现场一片混乱。   宾客们惊呼着围上来,有人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有人试图止血,但冯某已意识模糊。   救护车很快赶到,将冯某送往当地医院,医生检查后表示,伤势严重,需要立即进行开颅手术。   接下来,冯某经历了两次手术,然而,由于损伤过重,冯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在接下来的近两个月里,他辗转于重症监护室,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他的家人,尤其是母亲李女士,日夜守候在病床前,祈祷奇迹出现。   10月21日,冯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梅某被警方抓捕归案。   冯某去世后,他的母亲李女士强忍悲痛,开始寻求法律帮助,她告诉记者,除了直接动手的梅某外,她还希望追究梅某堂哥等三名涉事人员的刑事责任。   目前,李女士已经将自己诉求向相关部门反映,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梅某使用啤酒瓶砸中冯某头部致其死亡,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案件事实看,梅某在与冯某发生口角后,使用啤酒瓶击打其头部,头部是人体要害部位,用啤酒瓶击打可能造成严重伤害,这是一般人能够预见的,因此梅某至少具有伤害的间接故意。   期间,梅某实施了伤害冯某的行为,冯某被击中头部后,经两次开颅手术无效死亡,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梅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具有伤害故意,但对死亡结果持过失心态,而故意杀人的行为人则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从本案情节看,双方仅因口角引发冲突,梅某使用啤酒瓶击打的行为虽然恶劣,但缺乏证据证明其具有杀人故意,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梅某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是激情下的伤害行为。   因此,梅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出现死亡结果,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罚。   不过,从视频来看,不排除冯某与梅某存在互殴的情况,如可以证明冯某有过错,则可能减轻梅某刑事责任。   2、梅某堂哥等三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就本案而言,若要追究梅某堂哥等三人的刑事责任,需要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其一,三人与梅某有共同伤害冯某的故意,并实施了帮助、教唆或共同伤害行为;   其三,三人在现场起到了煽动、助势作用,使梅某的伤害行为得以实施或升级;   其四,三人负有制止义务且能够制止而不制止。   如果证据只能证明三人仅是旁观者,或者仅参与了口角但未实施具体伤害行为,则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此类突发性冲突,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多人共谋实施伤害或者实际参与了殴打冯某,否则一般只追究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本案追究梅某堂哥等三人的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不大。   3、除刑事责任外,李女士作为家属,有权利主张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等。   冯某家属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梅某承担上述赔偿责任,若梅某堂哥等三人被证明参与共同伤害,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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