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男子公共场所猥亵7岁女童一审获刑两年,女童母亲:量刑畸轻,检方已抗诉】“对方既有强奸犯罪前科,又是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幼童,情节恶劣,一审判其两年我们不服并申请检方抗诉,检方最终也认为量刑畸轻,决定抗诉。”11月19日,河南郑州市民王女士(化姓)告诉新黄河记者,其7岁女儿被60岁男子殷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一案,在法院一审判决对方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后,经她向检方提请抗诉,郑州市上街区检察院已于近日作出抗诉请求答复书,认为“符合抗诉条件,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决定抗诉”。据王女士介绍,今年2月4日,其7岁女儿携2岁弟弟在自家小区大门口玩耍时,遇到殷某某携其2岁孙子,此后殷某某带几人一起在小区内玩耍。“事发当天他(殷某某)把手伸进我女儿衣服里,我女儿回来告诉我,说有人把手伸进她衣服里抠她屁股,把她抠疼了,我得知后就报警了。”王女士表示,此事已对其女儿身心健康造成较大伤害,“她以前爱出去玩,现在也不爱出去了,在学校里下课也总是坐在自己位置上,晚上睡觉有时也会惊醒大哭,怎么哄都哄不好,以前都没有出现过这种现象。”11月19日,新黄河记者从王女士处获悉,其7岁女儿被猥亵一案经郑州市上街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后,于11月6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殷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等。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殷某某,男,1965年出生,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6年2月刑满释放。判决书中,法院称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4日,殷某某带孙子(2岁)在郑州市某小区大门口玩耍时,遇到被害人(7岁女童)和其弟弟(2岁)。殷某某让被害人带着弟弟一起到小区小花园玩耍,后殷某某坐在小花园亭子旁边的木凳上,让被害人站到其前面,用左手伸入被害人上衣内抚摸其肚子,后沿着肚子向下用手抠摸被害人下体,对被害人进行猥亵,被害人喊叫拒绝后,殷某某将手抽出。上述法院认为,殷某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殷某某猥亵不满12周岁的儿童,依法从严惩处;殷某某曾因强奸犯罪被判处刑罚,依法从严惩处;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依法从重处罚。“一审判决后,我们认为量刑畸轻,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支持了我们的抗诉请求。”19日,王女士告知记者,她已收到来自郑州市上街区检察院的抗诉请求答复书,“答复书里,检方也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决定抗诉。”围绕此案,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刑辩律师赵良善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以及“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及“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新黄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