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和前妻约定:女儿跟着前妻生活,男子每月给女儿6000元抚养费。可4年后,男子却说自己收入减少,还要养其他子女,要求将抚养费从6000元降到1000元,可前妻却不同意:我们离婚时,他和别人的非婚生子女已经出生了,他还分走了600万的房子,有履行能力却长期不支付。男子告上法庭,可法院判决结果令人意外。 赵先生和侯女士结婚多年,两人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一家三口的日子原本过的温馨而幸福。 2021年,侯女士发现丈夫背着自己在外面和别的女人生了孩子。她无法接受丈夫的背叛,两人最终经法院调解离婚。 经过协商,双方约定:女儿小赵归侯女士抚养,赵先生每个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 两人离婚后,侯女士独自带着女儿生活,虽然辛苦,但看着女儿健康成长,她觉得一切付出都是值得的。 唯一美中不足的是,赵先生并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 2025年,赵先生更是突然提出了一个让侯女士难以接受的要求。 他表示自己的经济情况越来越差,收入降低,自己每个月挣不到多少钱,要求把给女儿的抚养费从6000元降低到1000元。 侯女士听了赵先生的话,心里又气又急,她想起当初两人协议离婚的时候,前夫和他外面的女人生的那个非婚生子女赵二已经出生了。 也就是说,前夫对自己需要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是完全知情的,并且当时他根本就没有工作,可在这种情况下,他还是答应给孩子6000元的抚养标准。 这个标准,是综合考虑了孩子的生活、教育等各方面需求后定下来的,并不是随意定的。 更让侯女士生气的是,离婚的时候,前夫还分得了一套价值600万的房屋,他是具备给付抚养费的能力的,可他却长期拒不支付抚养费,现在又以经济情况恶化为借口,要求降低抚养费,这分明就是想逃避自己的责任。 侯女士坚决不同意赵先生的要求,她觉得赵先生就是在找借口。 当初丈夫背叛家庭,现在又想降低孩子抚养费,孩子跟着自己,吃穿用度、上学,哪一样不需要花钱,减少抚养费,对孩子不公平。 赵先生却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自己现在确实经济困难,无力承担高额的抚养费,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赵先生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将抚养费从6000元降低到1000元。 赵先生在婚姻期间背叛家庭,与他人育有子女,这已经是对家庭和孩子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他更应该承担起对亲生女儿的抚养责任,而不是以各种借口逃避。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天经地义的,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孩子都是无辜的,他们有权享受父母的关爱和物质保障。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女儿小赵是未成年子女,赵先生作为父亲,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而且,双方在离婚时已经通过协商确定了抚养费的标准,这个标准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在收入明显减少、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因违法犯罪被监禁失去经济能力等情形下,法院才可能适当降低抚养费负担比例。 赵先生为了证明自己收入减少,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但这些证据并不充分,无法有力地证明他的经济情况确实恶化到了需要降低抚养费的程度。 另外,法院认为赵先生36岁,正值壮年,身体也健康,完全具备通过劳动获取收入的能力,在这个年龄段,只要他肯努力,找一份工作赚钱并不是难事。 法院还考虑到北京作为一线城市,生活成本和教育成本都非常高,侯女士作为直接抚养女儿的一方,在照顾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方面付出了远远高于赵先生。 综合以上各种因素,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驳回赵先生降低抚养费的请求,赵先生仍需按照原来的约定,每个月向侯女士支付6000元的抚养费。 一审判决后,赵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一份责任和承诺,当婚姻出现问题时,更应该以理智和负责的态度去处理,尤其是涉及到子女的问题,更要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关注@律觀法说 ,从法律角度看世界,感受不一样的人情冷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