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最高检明确:只要是稳定同居、有共同生活事实,就算没领结婚证,也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家庭成员”,精神虐待还算是家庭暴力。这波操作可不是随便定规矩,而是戳中了现实痛点。现在很多情侣同居时早就像家人一样:一起扛房租、生病时互相照顾、甚至见过双方父母有结婚打算,可一旦遇到PUA、辱骂这种精神伤害,以前总被说“没领证不算家事”,受害者求助无门。现在法律把保护提前到婚前,就是给认真过日子的人撑腰。对婚恋关系来说,这既是保障也是约束。以前觉得“同居就是搭伙”,现在得明白:既然算“家人”,就不能肆意伤害,吵架归吵架,但长期辱骂、控制这种行为,可是要负刑责的。不过大家也别慌,偶尔拌嘴、冷战一两天不算虐待,法律只管长期反复的摧残。权益保障上更实在了:遇到家暴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共同生活的债务也有明确界定,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也不会受影响。但要注意,同居和结婚仍有区别,继承权这些还是得看结婚证。说到底,这不是鼓励“只同居不结婚”,而是告诉我们:不管领没领证,稳定的亲密关系都该被尊重,伤害他人也必须付出代价。你觉得婚前同居该算家庭成员吗?欢迎在评论区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