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一男子提前8小时骑摩托车前往公司,途中被一辆轿车给撞了,所幸没有生命危

雷雷说趣 2025-12-10 01:34:31

安徽宣城,一男子提前8小时骑摩托车前往公司,途中被一辆轿车给撞了,所幸没有生命危险,交警认定轿车司机全责。后男子申请工伤,但人社局认为男子的情况不符合上下班路上这一条件,所以驳回了男子的工伤申请。一审法院支持了男子的诉请,认为男子的情况属于工伤,但二审和再审法院又给出了不同意见。(来源:裁判文书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悉,老张已经50多岁了,他自2012年起,就在一家耐磨件厂做锅炉工,天天跟高温熔炉打交道,活儿重不说,还总上夜班(晚10点半到次日早8点)。 老张家住得比较远,每次都要骑行42公里,差不多1个多小时才能到公司。夏季的时候到还好,但一到冬季,骑摩托车就太冷了。 因此老张养成了一个习惯,在冬季的时候会提前几小时到公司,先去吃口热饭,然后在宿舍里歇会儿,怕路上太冷耽误了夜班。 2023年5月3日下午2点多,老张和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前往公司,谁曾想途中竟被一辆违规行驶的轿车撞飞了出去,好在老张没有受什么伤,后交警认定对轿车司机全责,老张也拿到了赔偿。 在伤愈后,老张所在公司的领导就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然而人社局认为老张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并不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范围内。 一般来说,员工提前个一两个小时还能说得过去,但老张提前了8小时去公司,这明显不合常理。 因此,人社局以老张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为由,驳回了公司的工伤申请。 老张不服人社局的认定结果,将人社局告上了法院,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老张的情况符合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条件,但其提前8小时去公司是否符合上班途中这个条件,却引发了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老张的情况符合上下班途中的特征。 理由一,老张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其每天上下班的线路上。 理由二,法律规定只是要求在上下班途中,并未对上下班时间作出明确要求。 理由三,老张不是第一次这么早去公司,之前也有过早去公司的记录。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老张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故判决撤销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没想到二审却出现了大反转。 二审法院认为,在认定是否在上下班途中时,也要考虑到上班时间的问题。如果老张是打算去别的地方,而这个地方正好与去公司的路线重合,如果这种情况也简单的以在上下班途中来认定工伤,显然是不妥的。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认定中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的确可以作出合理的延伸,但也不能超出合理的范畴。 老张家距离公司就1个多小时路程,老张却提前8小时前往公司,这明显超出合理的范畴。 因此,二审法院支持了人社局的诉请,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老张的诉请。 老张没有放弃,他申请了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 老张在公司从事锅炉工工作,且上的是夜班,所以不能用上白班的标准,用在一个上夜班的工作者身上。 老张提前8小时去公司,还可以在公司提供的宿舍内睡一会儿,避免夜间上班时打瞌睡影响工作。 因此,老张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人社局和二审法院主张老张可能去其他地方,只是线路与去公司线路重合的理由不成成立,因为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 最终,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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