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男子因拒绝参加公司组织的年会彩排,被公司以旷工及工作态度不认真为由开除。男子对此表示不服,称自己尚有重要试验未完成,且自己也不想参加年会彩排,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劳动仲裁委支持男子后,公司不服提起到法院,要求撤销赔偿裁定。(来源:津云) 据悉,唐先生在2013年就入职了涉事公司,担任项目工程师一职,月薪7200元。唐先生在这家公司一干就是10多年,也算是公司的资深老员工了。 2024年1月份,公司要召开年会,所以给唐先生等人安排了彩排表演任务,并且要求唐先生等人必须上台表演,这让唐先生十分为难。 作为一个技术工人,唐先生每天几乎都是和试验打交道,哪里会表演节目?可是公司要求他必须表演节目,所以唐先生选择了放弃,继续做着自己的试验。就连公司通知唐先生上台表演,唐先生也装作不知道。 年会结束后,唐先生本以为自己能逃过一劫,谁知公司竟以唐先生旷工以及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任务为由将其开除了。 唐先生对于公司的做法十分不满,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认为,公司仅以唐先生未在年会上表演节目就将其开除,这个行为已经违法,故裁定公司应当支付唐先生经济损失21万余元。 公司对这一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仲裁决定。 为了能胜诉,公司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唐先生无法胜任目前的工作,且对公司的规章制度也不好好遵守,态度十分不好,所以认为开除唐先生系合法合理。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合法程序,且需要对全体员工尽到告知义务。 也就是说,公司所制定的所谓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就是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确定。如果没有这一道程序,那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此外,公司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还必须通知到全体员工,否则不能对未通知到的员工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调查后发现,涉事公司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而是公司领导一拍脑袋自行决定并制定的。 其次,规章制度制定后,公司并未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很多员工都不知道有新的规章制度,而且员工们也没有签字确认。 因此,法院认为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程序不合法,不能对唐先生发生法律效力。 最重要的是,公司主张唐先生无法胜任现在的工作所以将其开除了,但公司并未对唐先生进行再次培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唐先生的解释,他在被开除前,并未接受到公司对其在工作上的再次培训,而是直接将其开除了。 综上,法院认为公司开除唐先生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唐先生经济补偿。 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了上诉。 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但为了让公司一次性支付补偿金,不会产生后续的纠纷,唐先生只能妥协同意降低了一些经济补偿金,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唐先生18.5万元。目前,款项已经履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