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临江,女子回老家探亲时,得知亲戚有腿疾,女子表示自己能治,经过一阵推拿揉搓,亲戚腿上出了个大脓肿,女子在没消毒的情况下挤破脓肿,导致亲戚血液感染,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亡。案发后亲戚家属不干了,先是报了警,后又起诉索赔。 据文汇、深圳新闻网等报道,王明家住黑龙江泰来县,他患有腿疾多年,反反复复一直没能除根。 2024年春节期间,女子单梅回老家探亲时,意外得知亲戚王明有腿疾一事。 单梅说王明的腿一直不好,是因为里面的毒没出出来。为了增加说服力,单梅拍着胸脯保证,称她是干按摩养生的,经过她的按摩王明的腿一定能治好。 王明受腿疾折磨已久,加上单梅又是他家亲戚,心里对单梅产生了信任。 2024年4月14日,王明找到单梅在临江市的住处,让她帮自己治腿。 单梅用手、脚对王明的腿进行了撵、擀、挤压等方式进行按摩,几天以后,王明的右脚脚背上出现了一个脓肿。 王明心里有点担心,询问单梅怎么回事。单梅说,这是好现象,这个脓肿就是一个出口,王明腿里的毒从这里出出来,他的腿就好了,王明信以为真。 又过了几天,单梅说王明脚背上的脓包长好了,可以挤了。 于是,她在没有经过专业消毒处理及器具的情况下,将王明脚背上的脓包挤掉了。 可让人没想到的是,脓包挤掉后,王明得腿并没有好,反而发起了烧,5月17日晚上,王明死 亡。 后经鉴定,王明是因右脚踝 疽 破 裂导致血 液 感 染,引发的多器 官衰 竭 而 亡。 因双方是亲戚,王明的家属最开始还想私下解决,但双方一直没能达成一致。 一个月后,王明家属报了警,控诉单梅非法行医,但民警认为本案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随后,王明的家属又提起诉讼。 法 院认为,单梅的行为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 亡,将本案移交给了公安机关,但对方拒绝接收案件。 1、为什么民警拒绝接收案件?单梅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 单梅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关键在于判断她给王明按摩到底是不是诊疗活动。 以疾病的存在为前提的及以治病为目的的活动都可以解释为诊疗活动。而不以疾病的存在为前提,及以理疗或保健为目的的活动都不能解释为诊疗活动。 单梅没有行医资格,却为患有腿疾的王明进行治疗,符合非法行医的特征。 但是,到底属于诊 疗还是理疗,一般情况下很难界定,因此,民警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如果王明家属想要追究单梅的责任,就需要提供更多证据,证明单梅是在为王明诊 疗。 2、王明的死,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首先,单梅没有行 医资格却为他人治 疗,存在重大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明脚背上形成脓 肿后,单梅未进行专业消 毒就挤破脓 肿,直接导致了王明的死 亡。 单梅应当对王明的死 亡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除此之外,王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本应到正规医 院进行诊 疗,可他却却轻信没有行医资格的亲戚单梅。 单梅无法治愈王明腿 疾,王明也未及时前往医 院诊治,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在民事赔偿中,王明自身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单梅的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判王明自行承担30%责任,单梅承担70%责任,赔偿王明家属57.6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