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开发票罪,4大要件,少一个都不判刑!
幼菱评案件
2025-12-19 15:02:39
不少人误以为 “开了不实发票就必判刑”,其实虚开发票罪认定有严格法律标准,需同时满足 4 个要件才构成犯罪,少一个都可能不追究刑责。搞懂这 4 点,可规避风险👇
1️⃣ 主观要件:必须有 “明知故犯” 的故意
定罪核心是主观存违法故意,以下情形可否定故意:
▪因财务失误、政策误解开错发票,发现后及时纠正;
▪受上游欺骗,不知交易虚假而开票,能提供被骗证据;
▪为虚增业绩开票但无骗税意图,且未抵扣税款。
⚠ “不懂法” 不算理由,但 “被蒙蔽” 可作为抗辩依据。
2️⃣ 客观要件:实施法定虚开行为且情节严重
需存在 4 类虚开行为之一,且达立案标准:
▪虚开行为:无真实交易开票、有交易但金额 / 内容造假等;
▪情节标准:普通发票虚开 100 份以上且金额 30 万以上,或单张金额 50 万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 10 万以上需追责。
√ 未达上述标准的,仅受行政处罚,不涉刑事犯罪。
3️⃣ 客体要件:需侵犯国家发票管理与税收秩序
虚开行为需实际破坏税收征管:
▪开票后未用于抵扣税款、逃税,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可能不构罪;
▪仅为应付审计虚增业绩,但如实纳税,未侵犯税收秩序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 未破坏征管秩序的 “形式虚开”,不满足客体要件。
4️⃣ 危害后果:需造成或可能造成税收损失
刑事追责需以 “危害结果” 为前提:
▪已补缴全部税款、滞纳金,未实际造成国家损失的,可能不起诉;
▪循环开票、闭环交易等未产生实际税款流失的,金额可能不计入犯罪数额。
虚开发票罪认定需 “主客观一致 + 后果匹配”,若能证明无故意、有真实交易、未达金额标准、未造成损失中任意一点,都可能不判刑。不是鼓励违规,而是遇问题别慌,先对照这 4 点梳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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