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回应梁某滢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状态,鉴定机构资质合规、程序合法,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死缓。 梁某滢案发前已多次出现无故吵闹、摔打物品、敲门滋扰邻居等异常行为,住户曾因争执报警,民警明确要求其家人“严格管理”。 然而,梁某滢23年就开始寻衅滋事,但她的父母并没有送她去就医,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最终导致梁某滢持刀伤人致死。 现在大家最大的争议并不是这个梁某滢到底是不是精神病,而是精神病为什么可以杀人不偿命,在我看来他们是最不稳定的因子,家人又不加看管,伤人又得不到严厉的处罚,这让民众怎么能不恐慌? 基于法律规定来说,看到中院的解释,那死缓确实符合法律规定,法官也不能超越法律,但大家更在意的是法律规定限制能力或者无能力者的担责尺度问题,有精神问题就能部分甚至全部减免刑责,是不是很不公平,能不能有对受害者更加公平的量刑方式 。


站在山顶看世界
她怎么不杀家人?什么合规合法,普通人谁懂?我想知道的是,她的社会关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