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是有理也说不清了!”河南郑州,17岁女孩和同龄男孩相约出去游玩,女孩还邀请

辨案析历 2025-12-22 13:00:56

“真的是有理也说不清了!”河南郑州,17岁女孩和同龄男孩相约出去游玩,女孩还邀请男孩住她家里。男孩误以为女孩对他有意思,就强行和女孩发生关系。事后,女孩惊魂未定选择了报警,一口咬定被男孩强 奸。男孩母亲辩驳:她儿子没有采用暴力手段,儿子被拘留后,女孩还微信留言“好想你”,这怎么能是犯罪呢?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邀请同住不等于性同意,男孩悲剧了。 2024年7月,17岁的小董认识了同龄女孩丽丽,两个半大的孩子聊得投机,很快就成了朋友。 相识一个月,两人已经坠入爱河,早已被恋爱的甜蜜包围,8月初,两人还约着一起在郑州游玩。 丽丽家住郑州,距离游玩的地方也不远,玩到兴头上的丽丽就邀请小董去自己家里住。 小董心里乐开了花,觉得这肯定是丽丽对自己有好感的信号,一口答应下来。 住进丽丽家的那天晚上,丽丽明确跟小董说好了分房睡,小董嘴上应着,心里却在打小算盘。 他觉得女孩要是真没那个意思,怎么会轻易让男生住进家里?说不定是在矜持,自己主动一点,这事就能成了。 这种念头在他脑子里越转越烈,趁着夜深人静,他没有回自己的房间,反而悄悄溜进了丽丽的卧室。 丽丽看到突然闯进来的小董,吓了一跳,连忙质问他要干什么,小董却把之前的分房约定抛到脑后,认定丽丽的邀请就是默许,不顾丽丽的反抗,强行和她发生了关系。 事发之后,丽丽蜷缩在床上,惊魂未定,心里又羞又愤。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只是出于朋友情谊的邀请,竟然会酿成这样的祸事。 犹豫再三,丽丽还是拿起手机报了警,一口咬定自己被小董强奸了。 警方很快就控制了小董,这个还没成年的少年被带进派出所时,还一脸难以置信,他始终觉得丽丽是愿意的。 小董的母亲得知消息后更是急得团团转,她找到警方辩驳:我儿子根本没使用暴力手段,怎么能构成强奸呢?而且我儿子被拘留后,那女孩还发微信说“好想你”,这哪像是被强奸的样子? 在她看来,这就是小情侣之间的闹矛盾,不应该上升到违法犯罪的高度。 可这份“好想你”的留言,并没有改变案件的走向,案件还是被依法提起公诉。 对此,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一、强奸罪主要看是否违背女性意志和强制手段,而非仅看暴力显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小董母亲以“未使用暴力手段”为由否认强奸,实质是对强奸罪构成要件的误解。 刑法明确强奸罪的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并非仅指殴打、捆绑等显性暴力。 丽丽已明确约定“分房睡”,这是对性行为的明确拒绝,而小董无视该约定,趁夜深人静闯入卧室,在丽丽表示质问、反抗的情况下强行发生关系,其行为属于“其他手段”中的强制情形。 结合丽丽事后惊魂未定、及时报警的表现,足以证明性行为违背其意志,构成强奸罪。 二、法官明确指出,丽丽邀请小董到家同住不等于性同意,这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概念。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性同意是被害人针对性行为作出的明确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和独立性,任何间接行为都不能推定为性同意。 丽丽邀请小董同住,本质是基于朋友关系的善意安排,且已通过“分房睡”明确划清边界,该邀约仅指向“居住”这一行为,与性行为无任何关联。 小董将“同住”误解为“性暗示”,是其个人主观臆断,不能替代丽丽的真实意愿。 司法实践中,性同意的认定遵循“明示同意”原则,沉默、矜持、间接行为均不构成同意。 三、即使丽丽事后微信留言,也不影响小董的定罪。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本案中,丽丽在小董被拘留后发送“好想你”的留言,可能是出于恋爱关系的复杂情绪、一时心软等,但该事后行为无法回溯性改变“发生性行为时违背其意志”的既定事实。 从法律逻辑来看,犯罪事实一旦发生,其构成要件即已满足,事后谅解或联系仅可能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但不能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小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 小董始终不服这样的判决,并不认为他这是犯罪,目前,他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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