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17岁女生主动邀请一男生到她家住,男生欣然赴约。女生跟男生商量好分房睡,但男生却留在她房间,两人发生关系,女生随即报警,称男生强奸。男生被拘,但男生的母亲却不认可该指控,还称女生想自己的儿子,法院支持女生诉求,男生不服提出上诉。 17岁的女生丽丽(化名)与男生小董(化名)相识已久,后来两人以朋友相称。 2024年8月初,两人为促进感情,相约去郑州游玩。 后丽丽主动邀请小董到自己家中做客,小董欣然赴约。 考虑到男女有别,也为了划清相处边界,丽丽提前与小董商量好,当晚两人分房睡,小董暂住客房。 小董当时满口答应,丽丽也并未多想。 可到了深夜,小董却并未遵守分房睡的约定,反而留在了丽丽的房间内。 不顾丽丽的抗拒,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事发后,丽丽又气又怕,当即选择报警,指控小董强奸。 警方介入调查后,依法对小董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消息传到小董母亲耳中,她却坚决不认可强奸的指控。 在她看来,丽丽主动邀请儿子到家中,就意味着不排斥亲密接触,事后报警是反悔。 她还声称,丽丽平日里就喜欢自己的儿子,自己儿子在拘留中,丽丽还发短信说好想他,两人发生关系是你情我愿,儿子不该被刑拘。 面对小董母亲的辩解,以及小董“双方自愿”的供述。 法院梳理细节,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几个关键事实: 一是丽丽事前明确提出“分房睡”,这一行为本身就是拒绝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示。 二是丽丽事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其陈述前后一致,情绪状态符合受害者特征。 三是邀约同住属于社交行为,绝不能等同于对性行为的默许。 《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便没有明显的暴力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同样构成强奸罪。 最终,法院结合案件证据,认定小董违背丽丽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支持了丽丽的诉求。 法院判决小董有期徒刑2年9个月。 小董不服判决结果,已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在两性交往中,尊重是底线,边界感是准则。 丽丽年仅17岁,属于未成年人,其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始终秉持着更为严格的保护原则,绝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女性的身体自主权不容侵犯,违背意志的性关系,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即便熟人之间,也必须恪守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底线,否则,一时的冲动与漠视,换来的终将是法律的制裁和人生的污点。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