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赛者想赢得高额奖金,主办方想占有参赛费。 成都某女接近中年,参加成都某传媒公司“自律挑战赛”。参赛者支付1.8万元参赛费,100小时内挑战成功可赢得60万元奖金和退还报名费。参赛女交了钱,签订了《自律挑战协议》,挑战开始进入两天后被公司判定失败。公司仅退还2000元,无理由拒退剩下1.6万参赞费。最后法院给予否定挑战合同的合法性,认定该合同为无效格式条款,判决涉事公司全额退还报名费。这家公司自拟条款,自当裁判,条款霸道,没给任何参赛者权益,也没有任何监督。目的就是要让参赛者失败,占有其参赞费。一方想不劳而获(不做任何事得高报酬)。一方想通过挖坑敛财。如同借钱的想要对方的本金,放贷的想要高利息。均含有不良居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