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生吃了没文化的亏,原价不到3000的手机,分期8500元租下,原因是:租赁合同里面的字都认不全,稀里糊涂的就签了。 小张因为着急用手机,他自己知道这款苹果13Pro只要2500左右,但他连2500都拿不出来,就跑到手机店来办理分期,商家拿出一沓租赁合同,字太多了,认不全,加上有了新手机的喜悦,想都没想就签了。 看到分期的金额才知道,是租的,不是买的,一共分了8期,总共8500元,去该手机店找老板的时候,人都跑了,手机也不要了。 把记者都干崩溃了,直接来了一句“我滴孩嘞”。 作为租赁机,如此高的利息合法吗?有合同做证明,他为什么要跑? 小张签订的租赁合同,总支出是手机原价的近三倍,远超正常租赁应有的成本范畴。正常手机租赁的租金,仅需覆盖设备折旧、资金占用成本和少量利润,即便包含“租满即送”的产权转移成本,总费用一般不超过原价的1.5倍。 而8500元的总租金,本质是披着“租金”外衣的高额利息,折合年化利率已远超法律保护的36%红线,符合“租机贷”变相高利贷的特征。 根据《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处于弱势地位,致使合同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构成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商家提供的合同是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且未对总租金金额、年化利率、解约规则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 不管他识不识字,商家都要采取合理方式(如加粗、口头解读)让其知晓核心义务,违背了《民法典》第496条关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提示说明义务,况且他还不识字,还一直催促他签字。 此类未充分提示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小张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这商家应该在长期干这种生意,他怕被记者找到,牵扯出更多问题,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商家要跑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