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女老板找人注入600万资金,答应给对方60%的股权。后来合作方直接扣下价值184万余元的货物,女老板便协商将股权转回给丈夫。就因这个举动,她被认定犯职务侵占罪,获刑七年。但她始终不认罪,坚称股权转回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上诉请求却接连被驳回。直到2023年,她提交关键新证据,案件迎来转机并启动再审,最终被改判无罪。如今,她将提起国家赔偿,以弥补多年来蒙受的损失。 2025年12月23日上午,福建漳州芗城区法院门口,52岁的林惠荣手里攥着无罪判决书,眼眶泛红却笑得格外释然。 家人给她戴上准备好的大红花,这朵花,她等了整整12年——从风风火火、浑身透着干练劲儿的女老板,到穿着囚服、眼神黯淡的“罪犯”,再到沉冤得雪、脊背重新挺直的普通人,她的人生,全因一场生意上的股权扯皮被彻底改写。 故事要从2010年说起。那会儿的林惠荣,一头利落短发,踩着高跟鞋穿梭在漳州漳浦县的金福荣贸易公司里,和丈夫林明武一起打拼,把生意做得有声有色。 可后来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她咬咬牙拉了池某等四个人入伙,约定好对方占60%股权、按比例投600万,自己这边占40%、投400万。 本想着众人拾柴火焰高,一起把公司做大,没想到合作才两年,矛盾就彻底爆发了。 2012年,因为货款该怎么入账、货物该怎么处置,林惠荣和池某他们吵得面红耳赤。 更让人窝火的是,池某等人二话不说,直接拉走了公司里价值160多万的货。股权该归谁、拉走的货怎么算,双方各执一词,闹得不可开交。 在林惠荣看来,这就是再普通不过的商业纠纷,大不了去法院打官司解决,可她万万没料到,这事会朝着刑事犯罪的方向跑偏。 2013年5月20日,警察突然找上了门,亮证件的那一刻,林惠荣整个人都懵了。 检方指控她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偷偷把池某等人的60%股权转到丈夫名下,涉嫌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高达184万余元。 她反复辩解,这就是生意上的扯皮,自己压根没有非法占有的心思,可没人听她的。 2016年5月30日,漳浦县法院一审判了她7年有期徒刑,还没收了20万财产;同年11月14日,漳州中院二审驳回了她的上诉,维持原判。 走进监狱的那天,林惠荣看着铁栅栏,心里憋着一股气。 狱友劝她:“认个错就能早点出去,犯不着跟自己过不去。”可她偏不,哪怕放弃好几次减刑的机会,也梗着脖子说:“没做过的事,我死都不认。” 2020年7月,林惠荣刑满释放。走出监狱大门的那一刻,阳光晃得她睁不开眼。 可眼前的一切早已物是人非——公司没人打理,早就停业倒闭;父亲在她服刑期间含恨离世,连最后一面都没见着; 女儿的成长她全程缺席,母女俩相对无言,只剩满脸心酸。 但她没认命,揣着一沓沓厚厚的申诉材料,一次次往返于漳州和福州的各级法院,哪怕申诉书被驳回了一次又一次,也没停下脚步。 转机出现在2023年5月15日,福建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的“事实和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终于指令漳州中院再审。 2024年3月,漳州中院再审开庭,出庭的检察官也建议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同年6月,案件被发回漳浦县法院重审;2025年2月,漳州中院变更管辖,把案件交给了芗城区法院审理。 再审过程中,一份关键证据浮出水面——2013年池某等人向工商部门提交的《资产分割过程说明》。 这份材料清清楚楚地写着,2012年10月,双方已经协商过分割公司资产,“各股东知情并达成共识,还有人员记录和监控视频”。 再加上之前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显示,池某等人压根没按协议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本就不享有完整股权,这让“林惠荣非法占有”的说法彻底站不住脚。 其实早在2021年,清华大学的周光权教授就专门发文讨论过这个案子,他明确表示“擅自转移股权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股权纠纷本该用《公司法》《民法典》来解决,不该动不动就上升到刑事层面,用刑法的严厉手段来评判民事纠纷。 2025年12月23日,芗城区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认定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林惠荣无罪。 听到宣判的那一刻,林惠荣再也忍不住,眼泪哗哗往下掉。如今的她,正准备申请国家赔偿,弥补这12年里的巨大损失。 林惠荣将股权转回丈夫名下的行为,本质是民事股权处置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处分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林惠荣作为公司股东,有权与合作方协商股权归属,该行为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并非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 股权争议和货物扣压纠纷,可通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非刑事案件,原审定性错误,再审改判无罪,是对刑民分界原则的纠正。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九派新闻,202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