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在酒吧里主动搭讪了独自一人的女子。两人在酒吧喝过一轮后,男子又提议去他家里继续。女子当时已有醉意,便跟着去了。到了男子家中,两人接着喝酒,直到凌晨六点多,女子彻底醉倒,在男子的床上昏睡过去。就在她完全失去意识的时候,男子趁机与她发生了关 系。更愚蠢的是,男子在自己加入的一个微信群里,用文字详细描述整个过程,还发了一些现场照片和视频,炫耀自己的“战绩”。女子醒来后,隐约觉得不对劲,还从朋友那里收到了微信群聊天记录的截图。女子忍无可忍,当即选择报警。警方很快将男子抓获,检察院以强J罪对男子提起公诉。法院这样判决。 2025年4月,某酒吧内,光影迷离,音乐躁动,男子邹某与朋友们在此饮酒消遣,他的目光在人群中游移,最终落在了独自一人的女子补某身上。 借着酒意与场所特有的松弛氛围,邹某上前搭讪,简单的交流后,他邀请补某共饮。 对于补某而言,她未多加防备,接受了邀约。 在酒吧的数小时里,邹某、补某以及邹某的同伴们推杯换盏。当酒吧即将打烊,邹某提出换个地方继续。此时的补某,已显醉态,判断力与自我保护能力显著下降。 补某没有选择返回自己的安全住所,而是被邹某带离了公共场所,前往邹某位于天心区的家中。 来到邹某家中,两人继续饮酒,补某的醉酒程度进一步加深,凌晨六时许,补某终因不胜酒力,倒在邹某的床上陷入昏睡。 面对失去知觉的补某,邹某并未产生丝毫的同情,相反,他将此视为实施不法行为的机会。 邹某趁着补某深度醉酒、无法做出任何有效同意或反抗的状态,强行与她发生了关 系。 更为恶劣的是,邹某非但没有愧疚与恐惧,反而产生了一种畸形的“成就感”,他用手机编写了一段文字,描述了自己与补某的整个过程,发送到了一个他所在的微信群中,公然进行“炫耀”。 当天下午一点左右,补某从沉重的醉意中逐渐清醒,她发现自己身处陌生男子的家中,而昨夜的记忆支离破碎,尤其是关于深夜至凌晨的片段,存在大片的空白与模糊。 一种强烈的不安感向她袭来,她直接询问身旁的邹某:“你有没有对我做什么?” 邹某当即矢口否认,企图掩盖罪行,他的否认或许暂时稳住了补某,但无法消除补某内心深处的不确定与疑虑。 补某离开了邹某的住处,就在当天下午,补某的手机收到了来自他人一张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 截图中,正是邹某在群内炫耀其“战绩”的文字,补某瞬间明白,在自己毫无意识的情况下,遭受了侵 害。 补某没有选择沉默,而是立即拿起电话,拨打了报警号码,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邹某犯罪。 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行动,根据补某提供的线索,很快在邹某的家中将其抓获。 面对突然出现的民警,邹某最初的抵赖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随后,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邹某犯强J罪。 在庭审中,邹某的辩护人则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核心在于争取从轻处罚: 其一,邹某归案后及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 其二,邹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其三,提到邹某家庭经济困难,父亲无劳动能力,试图唤起法庭的同情; 其四,特别提及案发后邹某及其家属曾试图联系被害人协商赔偿,但因要求赔偿金额过高未能达成和解,意在说明邹某方面并非毫无悔过表现,只是能力有限。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指出,根据在案证据,被害人补某与邹某在酒吧及邹某家中连续饮酒至凌晨,于当日6时许醉酒倒在邹某床上休息,补某此时已因酒精作用失去知觉或意识模糊,处于昏迷状态。 在此状态下,被害人补某客观上已不能反抗,主观上因意识不清而不知反抗。 邹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发生关 系前或过程中,曾征询并获得过补某清晰、自愿、有效的同意。 相反,邹某正是利用了补某因醉酒陷入无意识、无能力反抗的这一脆弱状态,实施了侵害,完全符合“其他手段”的特征。 邹某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在微信群中发送文字进行“炫耀”,也从侧面反映邹某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在被害人补某失去知觉、无法同意的情况下与之发生关 系,并将此视为一种“值得炫耀”的“成果”。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邹某构成强J罪。 不过,邹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但邹某犯罪后炫耀罪行,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影响恶劣,应酌情从重处罚。 至于邹某方提出的其他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