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黄某拾得27万元现金,拾金不昧,全部归还失主。失主恩将仇报,反咬一口,说是丢了32万元,打官司让黄某再行归还5万元。经调查,失主纯属捏造,拘留罚款。 这种“拾金不昧反遭讹诈”的荒唐事,简直是对良知的挑衅。失主贪婪的嘴脸暴露无遗,妄图用诬告从好人身上再咬下一块肉来。当善良被标上价码,社会信任的基石就开始动摇。 好在法律坚决站在正义一边。诬告陷害绝不是“闹着玩”,它必须付出代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可处拘留并罚款。若情节严重、意图使人受刑事追究,甚至可能构成《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这位失主被拘留罚款,完全是咎由自取。 其实,法律对“拾金不昧”与“诬告陷害”的界限划得清清楚楚。《民法典》规定,拾得人负有返还遗失物的法定义务,同时有权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保管费用。但这绝不意味着失主可以信口开河。相反,法律要求主张权利的一方——也就是声称丢钱的失主——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这起事件中,调查结果证明黄先生完全清白。这不仅是个人品格的胜利,更是一次有力的司法宣示:法律绝不纵恶,它必须为善行撑腰,让好人敢做好事。 同时,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也强调,对于受到诬告陷害的人员,要及时澄清正名,为他们消除不良影响。这起案件的处理结果,正是对这一原则的生动实践,它抚慰了善良的心,也震慑了潜在的歪念。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