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律师法》约束的主体是律师而非行政机关,律师享有的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不能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律师法》约束的权利义务主体为律师,而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一般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或授权进行与其职权范围一致的行政管理活动,实现其具体行政管理职能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即相关法律、法规等约束的权利(权力)义务主体为行政机关。本案,申请人作为律师,依照《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享有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但该条规定并非强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负有配合调查的职责或义务,且配合律师调查取证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被申请人作为环保职能部门并非《律师法》约束的主体,该规定不宜作为判断其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故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豫行申2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小律(化名)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再审申请人小律因诉被申请人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7行终2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小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授权律师在自行调查取证时,只需向被申请人提供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执业证书即可,并不需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一、二审法院授权被申请人有权对律师承办的业务是否相关进行判断和管理,不仅不符合法律和法理,更是课以被申请人一种额外的审查义务,这不是对法律的善意解释,也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再者,被申请人作为保存案涉企业环评资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但其针对律师正式的调查申请,只是口头答复,没有任何执法依据。而且企业环评资料本身就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无需保密。正是由于被申请人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导致本案的委托人另行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并引发了委托人另案行政诉讼被申请人。这足以说明,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也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某分局答辩称,答辩人尊重律师的自行调查权,但是申请人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向被申请人调查调取材料时所提供的材料中仅显示受委托调取的材料或者信息,并没有与承办事务有关的事由或者案情以及相关事务的委托情况的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答辩人不予配合并口头告知,合法有据。在申请调取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口头称其调查取证是为了起诉民事案件(股东知情权),答辩人认为这与要调取的环保资料没有关联性。最后,即便是按照申请人所陈述的办理非诉法律事务,是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小律的原审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拒绝调查取证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申请人对调查取证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结合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分局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本案,申请人小律作为XXX的代理律师自行向某分局调取证据,提供了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专用证明,被申请人某分局经审查认为其提供的材料没有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事由或者案件情况的相关内容,不符合该条规定,故口头告知不予配合调查,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约束的权利义务主体为律师,而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一般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或授权进行与其职权范围一致的行政管理活动,实现其具体行政管理职能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即相关法律、法规等约束的权利(权力)义务主体为行政机关。本案,申请人作为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享有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但该条规定并非强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负有配合调查的职责或义务,且配合律师调查取证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被申请人作为环保职能部门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约束的主体,该规定不宜作为判断其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故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在申请人已经明确其需要的信息已经由当事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予以获取的情况下,建议申请人服判息诉,以免诉累。综上,小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小律的再审申请。
省高院:《律师法》约束的主体是律师而非行政机关,律师享有的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不能
北京人郭译仁生活
2025-12-28 22: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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