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想与去世女儿合葬,却被陵园管理方告知“非本人签字”无坟墓使用权,法院判了 这事儿真挺让人心塞的。湖北一位张婆婆,女儿早年因病去世,她自己又偏瘫,行动不便,当时实在没法亲自去办手续。就托了亲戚帮忙,在陵园买了一块合墓,想着以后能和女儿葬在一起。合同是亲戚代签的,钱是她自己出的,转账记录都还在。 可现在她年纪大了,想提前把使用权确认一下,别到时候再出岔子。结果陵园那边一句话就给打发了:合同不是你本人签的,按规定不能给你办。必须让当初那个签字的人来,才能变更。 问题是,家里早就闹掰了,那个代签的亲戚现在根本不愿搭理她。她拿着银行流水,跑了好几趟陵园,一遍遍解释情况,说钱是自己付的,意愿也是自己的。但对方就认白纸黑字,说制度就是制度,谁来都没用。 协商不通,她也只能告上法院。说实话,普通人真不愿意打官司,费时又费力。但她也没别的办法,就为了那一块墓地,为了以后能和女儿挨着。 庭审的时候,陵园还是坚持说她不是合同签字人,没有权利主张使用权。 他们内部有规定,只能按流程走。但法院没认这套说法。判下来了,说张婆婆委托别人签字,是她的真实意思,合同有效。她出的钱,也是唯一的权利人。 法院还特别提了一句,这种合墓合同的本意,就是为了让亲人能团聚。陵园拿内部规则卡人,不仅不合理,也违背了基本的人情伦理。最后判决,张婆婆有使用权。 判完没几天,陵园那边态度也转了,说要主动上门给她办手续。这事总算有了结果。其实这事儿说大不大,就是一个签字的问题。可落在一个病着的老人身上,就成了天大的事。 她不是图什么便宜,也不是要争什么权利,就是想以后离女儿近一点。人老了,心里放不下的,也就这么点念想了。 法律这次站了人情这边。不是所有规定都能拿来挡事的,尤其当你面对的是一个母亲最后的心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