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蔡正元被判刑属于“政治追杀”? 因为蔡正元本人,是他违法行为的唯一受害者。 台湾地区法院给蔡正元安的罪名,是“侵占阿波罗公司财产”。 蔡正元侵占公司财产这件事属实,他曾挪用阿波罗公司的巨额资金用于个人还房贷。 但这家阿波罗公司不是公有企业,也不是一般的股东很多的民营企业,而是蔡正元一人100%持股的民营企业。 其股东只有一人,就是蔡正元。 一般认为,挪用公款可能会导致公司经营不善,并最终损害到全体股东的利益,危害不小。 但在股东仅为犯案者自己一人的情况下,其社会危害性可认为等于0。 而且,相对于公有企业,民营企业刑事追责逻辑不同。 中国古代有句话,叫民不举官不究。 一个小偷跑到烧烤摊上偷一把烤串,老板扭送其到派出所,他就犯了盗窃罪。但要是没人追究这事,公检法也不能强行给其定罪。 民营企业也是如此,一个员工挪用公司公款用于个人消费,同样也可能因为公司的不追究而免于刑事责任。 蔡正元本案同样如此,作为唯一的受害者,蔡正元本人显然并不打算自己将自己告上法庭。 但就在这种情况下,他本人被强行定了罪。 他本次案件,是因为台湾省公检法追查马英九卖三栋以“中”字开头命名的国民党党属资产大楼的“三中案”,而被查出公司做假账,最后被牵扯出来的。 其名下的阿波罗公司,因为购买了“三中案”其中的一栋“中影楼”,才被调查。 但最终调查结果显示,购买行为合法。正因此,作为卖方的马英九无罪释放。 但作为买方的蔡正元,却因为早年挪用阿波罗公司公款被判了刑。 从案发经过可以看出,这个判刑其实相当牵强。 首先它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原告,但因为这事一般情况下不合法且被公检法发现了,就直接判了刑。 这十分荒诞! 这就相当于,一个人自杀,最终却被法院判处了故意杀人罪。 理由是杀人犯法。 其判决,相当可笑! 有些人所说的形式上犯法,指的就是这个。 没有错,诈骗是犯法的,砍人是犯法的,盗窃是犯法的,杀人是也是犯法的。 但是,自己诈骗自己,自己砍自己一刀,自己偷自己的钱,甚至自己杀自己,这些行为虽然都不值得提倡,但真的能算犯法吗? 个人看来,针对蔡正元的此次判决,与其说是在彰显法律的形式严谨、一丝不苟,不如说是将法律当成了排斥异己的工具,其思维僵化令人咋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