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自己很聪明!人所不齿!”4名女子去面馆吃了4碗面28元,趁老板忙时,喊了声钱放餐桌上了,就抹嘴有人了。老板老远望过去看她们放了3张10元的,心里还想着她们真大方,2元都不找零了?等老板收拾她们的餐桌时,发现了猫腻,竟然是2张10元,一张跌成两张的样子,少给8元!这小本生意能赚多少啊!老板气愤地跑出店找人,4人已无影无踪。网友:一看就是天天打麻将的主! 刘先生夫妻开面馆多年,这两年虽生意不好干,钱难赚,但他在附近口碑不错。 他们对顾客真诚相待,热情服务,再加上面馆的菜品物美价廉,赢得了不少老顾客回头光顾,一到饭点,店里仍旧红红火火。 那日中午,刘先生收拾了几桌碗筷,就赶紧为来结账的顾客收款。 这时,店里进来4名女顾客,她们穿着时尚,嬉笑着站在前台看点餐目录,最后她们意见统一决定吃素面。 刘先生吆喝一声,4碗素面,后厨的妻子回应了一声,就开始忙乎做餐食。 刘先生赶紧又去帮忙,不一会热气腾腾的四碗面就端上餐桌,刘先生客气地说,您4位慢用!就匆忙答对别的顾客去了。 午餐时间,整个小餐馆里,人来人往,热气腾腾,面条的香味在空气中弥漫。 4名女顾客津津有味地吃着面条,时而传来她们的笑声。吃完面的女士们对着正在忙乎的刘先生喊了声:老板,把钱放在餐桌上了啊!然后抽张纸巾,抹了把嘴,抬腿就走了。 刘先生抬头望向这边的餐桌,看桌上放着3张10元的,就应答了声:可以,放那吧,还、还没找钱呢? 可他话没说完,人都出了门。刘先生心想,这4个女的2块钱都不用找了,真大方!有钱人啊! 要说给现金放在桌上走人的事不稀奇,很多顾客看他们两口子太忙,吃完放下钱就走,一般都是正好的钱,不用找零。 等刘先生来她们餐桌收拾碗筷,想着把钱收起来时,惊呆了!原本看到的3张10元的,还以为多给了2元,结果他拿到手才发现竟是2张10元! 有一张10元折叠摆放在那,远远看去就好像2张压在一起!28元的面,就给20元,还少给了8元! 她们怎么能这样?这小本生意,赚个辛苦钱,这几碗面白卖了!太缺德了! 他急呼呼地往店外跑,想着追上她们,讨回差付的钱。可那4人早已无影无踪,不知去处。 刘先生做了这么多年生意,虽见过形形色色的人和事,但把钱折叠以一充两的还是第一次见到,他越想越生气,觉得应把此事发到网上,让其他商家注意,以防再次上当受骗! 有人说:老板不贪那2元钱,能损失8元钱吗?贪小便宜吃大亏! 有人说:4人4碗面才28元,还至于耍花招耍心眼少付8元吗?不够丢人现眼的了!该把她们曝光,让她们的家人看看,那点钱值得丢这个脸不? 还有人说:这叠钱、摆钱的手法,一看4个女人就是天天打麻将的主!鱼找鱼虾找虾,都是爱占便宜的人! 4名女子吃28元素面,用折叠10元纸钞玩“以一充两”的把戏,骗走8元餐费,看似“小聪明”,实则丢了为人最基本的体面。 刘先生夫妇经营面馆多年,靠的是物美价廉和真诚服务,一碗面赚的是起早贪黑的辛苦钱。 令人寒心的是,趁忙行骗的行为,消费的是商家对顾客的信任,当放下钱就走的默契被利用,未来再有顾客匆匆离店,老板恐怕要多一份警惕,少一份善意。 诚信从不是宏大命题,而是一碗面、一笔小账的较真。若人人都觉得“小钱不值得”,社会的信任链条只会越来越脆。 莫把精明当智慧,莫因小利失人心。毕竟,丢了诚信,再精致的伪装也遮不住体面的裂痕。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百元的,为500元。 4名女子明知应付28元餐费,却故意将1张10元纸币折叠伪装成2张,虚构“已足额支付30元”的事实,利用老板忙碌未当场核对的机会逃离。 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导致老板产生错误认知并放弃核对收款,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老板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要求4名女子补足8元餐费,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维权。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名女子的行为虽具有欺骗性,但涉案金额仅8元,远未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未达到刑事犯罪的追诉门槛,故不构成刑事犯罪。 仅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但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商家合法权益,需承担补足欠款的民事责任,同时应受到道德谴责。 您怎么看4位女顾客的做法呢?欢迎一起留言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