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女子相亲认识一名男子,见面当天俩人就去酒店发生了关系。当时俩人是自愿的,但是女子发现男子竟然偷偷拍摄了滚床单的视频,而且还发给别人看!女子当时就不乐意了,报警说男子侵犯了自己,但是经过判定认为,女子当时是自愿发生的男女关系,所以驳回诉求。之后,女子又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了,要求对方赔偿自己6.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据裁判文书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报道的这则新闻。 据报道称,经过一番审理,这个案子确实判下来了,然而判定结果,可没有6.5万元那么多,判决的金额,也令人大吃一惊。 事件的大概是这样的,我们来了解一下。 女子小雨来自于四川,当时一个人来到西安旅游。小雨顺便也想要见一下自己的朋友,而朋友说,想要给小雨安排一次相亲。 朋友说,他认识一位男子薛某,跟小雨的年龄差不多,俩人可以见面聊一聊,看看是否合适。 当天晚上,在朋友的引荐之下,小雨就跟薛某结识,俩人就当做相亲见一见,也在一起吃了晚饭。 吃完晚饭之后,薛某就送小雨回酒店,回到酒店之后,薛某就跟小雨聊聊天,也一起玩手机。当天晚上,并没有发生什么。 随着感情升温,加上俩人还都处于酒店里,大概到凌晨时分,薛某慢慢靠近小雨,俩人瞬间就产生了情愫。 于是,就在凌晨,薛某跟小雨发生了男女关系。本来你情我愿的,这件事可能就这么过去了,说不定小雨还真心想要跟着薛某。 谁知道,薛某很下流,竟然提前打开了手机录像,将自己跟小雨滚床单的画面,全部都偷偷拍摄下来。 本来小雨并不知道这件事,薛某拍完视频之后,竟然把这份滚床单的视频发给了朋友,让朋友也欣赏一下。 朋友后来辗转告诉了小雨,得知这件事之后,小雨这才情绪爆发,感觉薛某就是无耻之徒。 无奈,小雨就拨打了110报警,而办案人员介入之后,经查发现,小雨是自愿发生的关系,并没有反抗,所以暂且无法构成侵犯。 眼见这件事没法惩罚薛某,小雨又以侵犯个人隐私为理由,将薛某给上诉了,因为对方偷拍发生关系的视频,还把隐私视频发给了其他朋友观看。 小雨的诉求是,需要薛某赔礼道歉,赔偿交通费、住宿费、手机费、检查费等15000元,同时还需要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害费。 经过审理之后发现,小雨没法提供在经历这件事之后,其精神方面发生严重损害的证据,因此赔偿5万元精神损害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最后,相关部门判定,薛某需要限期内向小雨赔礼道歉,并且赔偿833元的交通费、住宿费。 一、女子自愿跟男子发生性方面的关系,这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呢? 根据《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愿,采取强迫、暴力等手段强行发生关系,构成侵犯罪。行为人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雨跟薛某当时是自愿发生了关系,薛某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来发生关系,所以不构成侵犯罪。 但是有一种情况,如果小雨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不管跟薛某是否是被强行、还是自愿发生,薛某均构成犯罪。 二、薛某偷拍两人滚床单的画面,之后还将视频发给了朋友观看,薛某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民典法》第1000条规定,行为人因为侵害人格权需要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需要跟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损害范围相当。 相关部门认定,受害者小雨要求薛某做出赔礼道歉,这个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另外,交通费、住宿费833元,是本案传播视频行为所产生的必要支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民典法》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本案中的小雨没有办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为薛某的行为,遭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相关部门针对小雨的诉求,主张5万元的精神损害费的主张,则不予以支持。 这类案件也不在少数,很多因为相亲相识的男女,如果克制不住感情,可能就会发生类似伤害事件。最好还是互相了解、熟悉对方品行之后,再做抉择。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待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