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女子在菜市场上,拿着一张百元钞票跟一75岁大伯买红薯,因为大伯之前被这名女子拿着假钞骗过,所以大伯直接拉住了女子的手准备报警,女子见状奋力反抗,结果在扭打过程中,女子受伤倒地,事发后,女子将大伯告上了法院索赔16万元。 据悉,滕老伯虽然已经75岁了,但是还闲不住,平时的时候喜欢自己种点瓜果蔬菜之类的,吃不完的话,滕老伯还会时令蔬菜拿到市场上售卖。 最近,滕老伯经常在市场上收到假币,不仅钱没赚着,而且还搭进去不少,据滕老伯回忆,支付假币的是一名中年女子,女子戴着口罩,虽然看不见对方全脸,但是如果下次来的话,自己一定会认出来。 果然,过了几天后,一名中年女子来到滕老伯摊子上挑选红薯,当女子刚蹲下,滕老伯一眼就认出了对方,随即就拉着对方不让其离开,女子则奋力反抗,最终,女子还是被滕老伯和女儿合力按在地上。 随后,警方以女子王某持有假币为由,对其处以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而过了一段时间后,滕老伯和女儿收到了法院寄来的诉状,原来,王某将滕老伯和其女儿告上了法院,因为腾老伯打了自己,因此要求赔偿16万元。 事发后,有人说,为什么法院还给她立案,她用假币被抓了,怎么抓她的人,还要被起诉,这种直接驳回起诉。 也有人说,可能这个女的思想是我用不用假币,自然有人罚我,但是你弄伤了我,你就要赔偿。 那么,腾老伯和女儿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前提就是有过错,即自己的侵权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损害,据此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腾老伯制止对方逃跑的行为,算不算是侵权行为?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对其可以实施扭送,因此,对于上述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扭送到派出所。 本案中,因为王某使用假币,是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据此就不能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扭送,但是,制止违法行为,也是任何人的权利,当然,对受害人来说,其本人不仅有制止违法行为的权利,而且还有自力救助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所以,当大伯发现了这名女子,因为来不及报警,或者没办法及时求助有关部门,自然可以实施私力救济,从而避免不法侵害的发生。 最终,法院并未支持王某的任何诉求,而是予以了驳回处理,在判决生效不到4个月时,滕老伯因病去世,重病期间,滕老伯也是一直挂念这件事情。 有人说,如果没有这个事情,滕老伯也许压力会轻一些,甚至还有可能活的长一些。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