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正常生理需求!江苏一男子找到一份1万月薪的工作,可老板却发现这人经常去卫生间

罗普娱记 2026-01-21 10:48:47

超出正常生理需求!江苏一男子找到一份1万月薪的工作,可老板却发现这人经常去卫生间。忍无可忍的公司最终“以擅自离岗”将其解雇,男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法官看着公司的视频证据傻眼了:小伙上厕所最短31分钟,最长3小时5分钟,每天在上厕所时间最短1小时22分,最长6小时21分!   这事发生在江苏南通,大哥姓刘(化名),2010年10年就进了当地一家公司,后来还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说工作稳定待遇也好,该好好干才对。   可从2023年2月开始,公司老板发现不对劲,老刘总是频繁往厕所跑,有时候半天都见不到人,问起来就说身体不舒服。一次两次还好,天天这样谁也扛不住,于是老板就调了办公区的监控想看看实情。   这不看不知道,一看直接气炸了,监控记录得明明白白,老刘上厕所的时间根本不是正常人能比的。   正常情况下,不管大小号,上厕所最多半小时也就够了,可老刘的如厕时间简直刷新认知。监控显示,他单次上厕所最短都要31分钟,最长的一次竟然待了3小时5分钟,这都够别人完整上半天班了。   再统计一下每天的时长,更离谱,最短的一天在厕所里耗了1小时22分钟,最长的一天直接达到6小时21分钟。   要知道,一天标准工作时间才8小时,他等于上班时间里一大半都在厕所,拿着一万块月薪,干的却是“厕所所长”的活,这哪是上班,分明是借着上厕所的名义摸鱼。   公司里的同事也早就有意见,好几次有工作要跟他对接,微信发了一条又一条,电话也打不通,最后都得去厕所找他,好几次都因为他不在岗位,导致工作延误。   老板找老刘谈了好几次,提醒他注意工作纪律,可老刘要么嘴硬说自己是生理需求,要么就答应着下次改正,转头该怎么样还怎么样,一点收敛的意思都没有。   忍无可忍之下,公司只能按照规章制度来,因为《员工手册》里写得很清楚,未经允许上班时间擅离岗位超过一小时就算旷工半天,两小时以上算旷工一天,累计旷工达到规定天数,公司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老刘入职时都签字确认过。   公司在解雇老刘之前,还特意履行了告知工会的程序,确保流程合法合规,之后就正式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本以为这事就这么了了,没想到老刘不服气,觉得公司无故开除自己,直接把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支付20多万的经济赔偿金。   老刘在法庭上辩称,自己长时间待在厕所是因为生理需求,还有工作上的巡检需要,不算擅离岗位,公司解雇他没有依据。   可法院审理的时候,公司直接提交了监控视频作为证据,法官看完这些记录的时长,都忍不住觉得离谱。   法官明确说,上厕所是正常生理需求,但得有个合理的度,老刘的停留时间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人的范围,而且他也拿不出工作日志之类的证据,证明自己在厕所里是在履行巡检职责。   再加上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合法制定的,老刘也签过字,公司解雇他的程序也没问题,所以老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刘的全部诉讼请求,他不仅没拿到20万赔偿金,还丢了月薪一万的工作,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其实类似的事也不是第一次发生,之前苏州还有个姓李的工程师,一个月里14次上厕所超过1小时,最长一次接近4小时,被公司开除后索赔32万,最后也没成功,二审的时候双方调解,公司给了3万补助,这事才算了结。   现在有些打工人总想着上班摸鱼,觉得找个没人管的地方躲着就没人知道,可公司的监控不是摆设,规章制度也不是空话。   上厕所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公司不会不让员工去,但也不能借着这个名义滥用权利,拿着工资却不履行工作义务。   要是真的身体不舒服,完全可以提前跟公司沟通,走正规的请假流程,公司一般都会体谅,没必要躲在厕所里浪费时间,最后既影响工作,又丢了工作,得不偿失。   职场本来就是双向奔赴,公司给员工发工资、提供福利,员工就得遵守规章制度、好好干活,这是最基本的道理。   不管签了什么类型的劳动合同,都不是摸鱼摆烂的“免死金牌”,做人做事得有分寸,超过了合理的边界,终究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希望这个例子能给大家提个醒,上班就好好上班,别想着钻空子,踏踏实实干活才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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