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上班2个月迟到19次,公司警告她要遵守制度,女子却屡教不改,不是说电梯

运良说是非 2026-01-26 19:10:09

上海,女子上班2个月迟到19次,公司警告她要遵守制度,女子却屡教不改,不是说电梯人太多挤不上,就是说家里困难,女儿身体不好,婆婆还患有老年痴呆,每天伺候完小的伺候老的,这才耽搁了,她希望公司看在她生活不易的份上网开一面,但公司还是将其开除,双方最终闹上法庭。 2009年,蔡某进公司的时候,是凭着真本事来的。她一干就是十几年,算是资深老员工了。 按理说,老员工应该是守纪律的标杆,可这两年,她成了部门里最不准时打卡的那个。 公司规定早上9点打卡,可她从2022年开始,就没怎么准点过。每次不是晚个三五分钟,就是卡着9点10分的线冲进来。 尤其是2024年夏天,那迟到记录简直惨不忍睹。她6月迟到5次,到了7月才过了25天,居然迟到了14次。 哪怕是下雨天、电梯坏了,都成不了理由,因为她有时候又能准点到。 公司领导也不是没给过机会。找她谈话,敲打她,甚至明示暗示再这样就危险了。 蔡某当时态度挺好,点头哈腰说改,结果6月谈完话,6月下旬确实好了点,可一进7月,老毛病又犯了,甚至变本加厉。 公司一看,这不行啊,制度都成摆设了?你不把制度放眼里,那就别怪我们不客气。 最后,公司一纸通知书,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把她开除了。 蔡某这下不乐意了,转头就去申请劳动仲裁,没赢。她又把公司告上法庭。 蔡某在庭上一脸委屈,说我不是故意的。我们那栋楼电梯特别难等,一楼大厅全是人,排队都要十几分钟,这能怪我吗? 还有啊,我手机有时候信号不好,打不上卡,系统也老抽风,这些客观因素公司怎么不算进去? 她越说越激动,甚至把家底都兜出来了。 蔡某说,我家里情况公司不是不知道,我老公走得早,女儿身体不好,婆婆还老年痴呆,我每天早上跟打仗一样,伺候完小的伺候老的,紧赶慢赶还是晚了几分钟。 就晚这几分钟,活我可是一点没少干!7月份我一共才迟到69分钟,加起来才一个多小时,这就要开除我?太没人情味了! 她还觉得公司针对她。别人也迟到,凭啥只抓她?公司应该把电梯修好,把网弄好,而不是把责任都推给她! 公司那边也是一肚子火,HR经理拿出考勤表作证,说这是几分钟的事吗?从2022年到现在,她哪天不迟到?我们找她谈过多少次了?同一个办公室的其他人,被警示后都改了,就她还是我行我素。 公司代表也很无奈,说我们也知道电梯挤,但她明明知道挤,就不能早出门10分钟?家里困难我们可以理解,但这不是违反纪律的挡箭牌啊。 如果人人都因为家里有事就随便迟到,公司还怎么管?再说,她也没跟公司申请过特殊考勤啊。 法院审理这案子的时候,就问了,电梯挤,那为啥你有时候又能准点?手机信号不好,那为啥别人都能打上? 家里困难,这确实值得同情,但法律讲的是规则,不是谁惨谁赢。 你没跟公司报备申请特殊工时,那就得按规矩来。 最关键的一点是:6月6号公司刚找她谈完话,警告她别迟到了,结果6月下旬她真就没怎么迟到。 这说明啥?说明她完全有能力控制迟到,纯粹就是态度问题,或者说是习惯性拖延。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蔡某的迟到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高频次。从2022年至2024年持续两年的迟到记录,尤其在2024年7月短短25天内迟到14次,已远超偶发范畴,构成了对劳动纪律的实质性破坏。 其次,企业已经履行了提醒与警示义务。 公司在辞退前曾与蔡某面谈,且在警示后其考勤明显改善,这证明蔡某具备控制迟到的能力,她的行为属于主观故意而非客观不能。 最后,家庭困难和电梯拥堵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法律虽保护劳动者权益,但劳动者必须遵守基本的劳动义务。 家庭原因未提前报备协商,电梯拥堵也非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 一审法院直接拍板:蔡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虽然每次时间不长,但架不住次数多、时间久,这就把公司的规章制度给架空了。 而且公司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是你自己不改。所以,公司开除合法,一分钱赔偿金不用给。 蔡某不服,又上诉到中院。她觉得一审太苛刻,没体谅她的难处。 但二审法官更是不留情面:你是成年人,也是老员工,明知故犯就是过错。家里的困难不是违反劳动合同的理由。维持原判! 职场上,纪律就是红线。偶尔迟到是人情,天天迟到就是事故。 特别是家里有困难,一定要提前跟公司沟通申请特殊政策,别等到被开除了才拿出来说事儿。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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