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平邑,男子租下一栋楼开酒店,装修时一名工人到阳台清理垃圾,不小心掉下去坠亡

梅姐说法 2026-01-28 11:55:46

山东平邑,男子租下一栋楼开酒店,装修时一名工人到阳台清理垃 圾,不小心掉下去坠亡了,男子一次性赔偿30万和工人家属达成和解,可家属转头就将原房主告了,称他的房子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再赔偿50万元。 据红星新闻报道,张某有一栋楼空着,高某想做酒店生意,正好看到了张某挂出去的房子。 2025年6月,高某和张某签了一份《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张某将房子租给高某用于经营酒店,租期三年,合同从2025年6月20日开始,到2028年6月结束。 房子租下来后,高某就张罗着联系买装修材料,找装修工人开始装修。 2025年7月,高某雇佣了郑某和他的三个朋友负责装修工作。 案发当天,四人在进行装修工作时,其他三人干活,郑某则到阳台清理装修垃 圾。 这栋楼是毛坯,电梯都还没有安装,郑某清理杂物时,看到地方有一大块很厚的铁板,他以为那也是装修产生的废料,就将铁板掀了起来。 谁知,那块铁板是用来遮挡阳台与下方河道之间的直梯入口,郑某掀开铁板后,一不小心从入口摔了下去。 那个直梯入口距离河道只有5米,按理说人掉下去顶多受点伤,可郑某运气不太好,掉下去时头部着地,还摔坏了内脏。 工友干了半天活也不见郑某过来,几人感觉不对劲到处寻找,这才发现了跌落的郑某。虽然经过全力救治,可下午3点,郑某还是永远闭上了眼睛。 事发后,高某自知逃不过责任,于是主动找到郑某的家属,和他们私下达成了和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郑某受雇于高某进行酒店装修工作,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意外。 高某在雇佣郑某等人进行装修时,有责任为他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安全提示。 装修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但高某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警示和防护,仅在直梯入口用铁板覆盖,在此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 所以,高某应当对郑某的离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郑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进行装修工作时,应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和风险判断能力。 郑某在清理杂物时,未仔细确认铁板的用途,就贸然将其掀开,导致自己从直梯入口摔下。这种疏忽大意的行为属于对自身安全的懈怠,存在一定过错。 虽然工作环境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但郑某自身的不当操作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郑某自身的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雇主高某的责任。 高某自知自身存在一定责任,所以很干脆地和郑某的家属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双方约定高某一次性支付郑某家属丧葬费、死 亡赔偿金等共计30万。 签完和解协议后,高某就将30万支付给了郑某的家属。 原本事情到此为止了,可郑某的家属觉得赔偿有点少,原房主张某的房子里有个直梯入口,却没有进行提醒,因此张某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张某喊冤,房子他已经整栋租给了高某,已经由高某全权管理使用,郑某自己不小心掉下去,关自己什么事?自己还没找他们要房屋贬值费呢! 因张某不肯赔钱,2025年10月16日,证某的家属将张某起诉至平邑县法院,要求他赔偿丧葬费、死 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万元。 那么,张某作为房主,到底还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张某与高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将房屋租给高某用于经营酒店。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规定,承租人占用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张某已经将房屋交付给高某,且房屋在交付时并没有明显的质量问题。 同时,在租赁期间,房屋的管理和使用责任已经转移给了高某,高某成为了房屋实际的管理人。 虽然房屋内直梯入口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但张某无法预见高某会安排工人对该区域进行操作,且张某没有在现场实际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从法律角度来看,张某对郑某的离世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郑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驳回了郑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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