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一男子将自己的400克金条卖了18万,拿出14万借给了朋友,朋友一直没

韩胤案件 2026-01-28 12:10:03

辽宁锦州,一男子将自己的400克金条卖了18万,拿出14万借给了朋友,朋友一直没还。金价上涨后,男子要求朋友,按现下400克金条的价值偿还30万元,朋友不干,双方闹上法庭,法院怎么判决,让男子彻底崩溃! 王某民与王某是好朋友,两人之间就有多笔债务。 最早,是王某民借给王某10元现金,这笔钱后来还产生了4万的利息。 经双方同意,后来利息转化成一笔新的借款本金。 2022年的4月到5月间,王某民又分几次,借给了王某14万元。 此外还有一笔账,是王某之前,给王某民打工时拖欠的工资,有9.4万元。 这几笔钱加起来数目不小,时间跨度也长,两人的账目有点乱了。 2024年12月22日,双方都觉得有必要把账理一理,白纸黑字写清楚,以免日后说不清。 于是,他们签订了一张借据。 王某确认,他总共向王某民借了现金37.4万元,并承诺,2025年1月21日之前全部还清。 但是,这里面有个细节,却在后来,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就是那一笔14万元的欠款。 王某民称,当初借给王某的,不是卖掉金条后的14万现金,而是400克金条实物。 只不过当时为了王某用钱方便,两人一起把金条卖掉了,把卖得的钱给了王某,但借的本质是金条。 王某民之所以坚称,自己出借的是金条实物,是因为有一张欠据。 欠据上面写着:今有王某欠王某民建行金条400克(纯度99.99%),共计400克。 而王某,只想还14万元本金加利息。 王某民将王某起诉,他按法庭审理当天的金价来算,这400克金条,价值差不多是30万元。 所以,王某民在诉讼中提出,王某应按照当前金价计算400克金条价值,偿还30万元。 王某承认借了14万,但当初王某民确实卖掉了金条,卖了18万多。 但借给他的并不是金条,而是实实在在的现金。 这笔现金分了3笔,在卖金条的两个月之内,陆陆续续转给他的,加在一起总共是14万元。 也就是说,王某认为,这就是一笔普通的现金借贷。 金条的买卖,只是王某民自己筹集资金的个人行为,这和借钱给他是两码事! 那张欠400克金条的欠据,可能是在某种情境下写的,但他借的是现金,这一根本事实改变不了。 后来,王某陆续向王某民还款,加起来一共还了31.9万,还的都是现金。 此外,王某还使用了王某民的信用卡,以及在某借贷平台,总共支取了66670元。 双方各执一词,昔日的好朋友最终闹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首先确认,双方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合法的。 法院认定,总的借款本金,就是双方在借据上确认的37.4万元。 王某已经偿还了31.9万,那么,还剩下5.5万没有还清。 因为双方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日期,而王某没有按时还清。 所以,他需要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 对王某使用对方信用卡,和某平台借的那6.6万元,王某应当返还。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需向王某民偿还5.5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并返还信用卡及平台借款,共计66670元。 王某民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他认为,那400克金条才是关键,那5.5万欠款,只是现金借贷部分的尾款。 他坚称,自己出借的是400克金条实物,而不是金条变卖后的14万元价款。 他称,当时两人是一起去百货大楼卖的金条,不管是谁去操作出售,都不影响他出借的是金条的事实。 他还提出了一个法律上的理由,说金条价格一直波动,属于一种“负担较重的债务”。 按照法律原理,应该优先履行。 所以他坚持要求,按照起诉那天金条的市场行情,把400克金条折价成30万元,用来抵偿债务。 那么,王某民借给王某的到底是400克金条,还是14万元现金? 法院仔细审查了所有的证据后,注意到了那份关键的借据。 借据白纸黑字写的是:“借款现金共为374000元”,并且明确指出,这其中包括了金条出售后转账的14万元借款。 整张借据的文字表述,始终围绕的是“现金”借款,完全没有提到“出借金条”这回事。 真实过程表明,王某民和王某一起去的金店,一起把金条卖掉了。 金条并没有直接交到王某手里,由王某自己去处置变现。 这个过程链条非常清楚:金条是王某民的,卖金条是王某民的行为。 卖得的钱先到了王某民手里,然后王某民再把其中一部分钱转借给王某。 他实际交付到王某手中的,是货币,而不是黄金实物。 那张写着欠金条的欠据,更像是对这笔现金借款来源的一种备注。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这笔债务就是14万元的现金借款,而不是400克金条。 王某民要求按照后来上涨的金价,以30万元的标准来偿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王某民提出的“负担较重的债务应优先履行”的理由,法院认为,这在本案中并不适用。 最终,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亲兄弟明算账,这是个永远的真理,无论多亲,人人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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