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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女友去世后,男子自愿赡养女方父母,双方共同生活了20多年。可女方父亲临

江苏南京,女友去世后,男子自愿赡养女方父母,双方共同生活了20多年。可女方父亲临

江苏南京,女友去世后,男子自愿赡养女方父母,双方共同生活了20多年。可女方父亲临终前,突然留下公证遗嘱:把自己的房产份额全部留给自己的大女儿。男子傻眼了:我们之间明明签了赠与协议,你们两老口把2楼的3间房给我了的。双方对簿公堂,可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男子意外。南京老宅的二十年冷暖朱小伟蹲在拆迁办门口的石阶上,手里捏着那张泛黄的《房产分割协议》,纸角被汗水浸得发皱。二十米外,戴阿姨正被大女儿扶着往巷口走,背影佝偻得像株被霜打过的向日葵。二十三年前的那个雨夜,他还叫韩文。19岁的他骑着借来的摩托车,载着女友朱梅在城郊公路上飞驰,迎面撞上了一辆失控的货车。朱梅没能撑到医院,他左臂缝了十七针。在殡仪馆,朱梅的父亲老朱,一个开修配厂的糙汉子,红着眼圈却没打他:“事已至此,你走吧。”可韩文“咚”地跪在水泥地上,额头磕出青包:“叔,梅梅没了,我给你们当儿子,养老送终。”戴阿姨搂着他的头哭了半宿,第二天一早,把户口本拍在他面前:“改个名吧,随我们姓朱,叫小伟。”朱小伟搬进了老朱家那栋两层小楼。一楼堂屋摆着朱梅的黑白照片,他每天早上都要擦一遍相框。老朱的修配厂缺个帮手,他跟着学拧螺丝、补轮胎,手上磨出的茧子比老朱的还厚。戴阿姨有风湿,每逢阴雨天,他就烧好艾草水给她泡脚,膝盖上的淤青是给她按揉时硌的。2005年朱小伟结婚,新娘是戴阿姨托人介绍的。婚礼上,老朱喝多了,拉着亲家的手说:“小伟就是我亲儿子,这楼上三间房,将来都是他的。”2017年夏天,戴阿姨把朱小伟叫到堂屋,老朱已经在桌上铺好了纸。“小伟,立个字据吧,免得以后你姐有想法。”老朱递过钢笔,协议上写着:“二楼三间归朱小伟一家三口,一楼归老两口。”朱小伟签字时,笔尖在纸上洇出个小墨点,像颗落在心尖的痣。变故是从2019年秋开始的。老朱咳得直不起腰,查出胰腺癌时,癌细胞已经转移了。住院第一天,医生拿着五万块的进口药单子,朱小伟攥着缴费单在走廊里打转。“爸,要不咱用国产药?效果差不多,能省三万。”他进病房时,声音比蚊子还小。老朱正在输氧,闻言扯掉管子:“我养你二十年,现在我要救命,你跟我算这个?”那天下午,戴阿姨悄悄塞给朱小伟一个存折:“这里有两万,先拿着。你爸就是气头上,他知道你难。”可裂痕已经有了,朱小伟去医院的次数渐渐少了,有时戴阿姨打电话,他总说厂里忙。2020年清明前,老朱突然精神好了,让戴阿姨叫来了大女儿。他撑着坐起来,在公证处的人面前,声音微弱却清楚:“我名下房产份额,全给大女儿。”朱小伟是在老朱头七那天知道遗嘱的。朱大姐把公证书拍在他面前,香烛的烟飘在两人中间。“小伟,不是姐狠心,爸说了,这房子不能给忘恩负义的人。”“忘恩负义?”朱小伟抓起供桌上的苹果就摔,“我在这伺候二十多年,给你爸端屎端尿,你说我忘恩负义?那协议呢?白纸黑字!”“协议没过户,不作数!”朱大姐提高了嗓门,“我爸住院最后俩月,你去过几趟?”法庭上,戴阿姨坐在原告席,眼神躲闪着被告席上的朱小伟。“法官,我现在也不同意给小伟房子了。他后来对我们确实不好……”朱小伟的律师翻着二十年来的缴费单:“煤气费、电费、医药费,这些都是我当事人缴的。他只是没满足老人所有要求,不代表没尽赡养义务。”法官敲法槌时,窗外的梧桐叶正往下掉。“房产赠与以登记为准,公证遗嘱撤销赠与合法有效。朱小伟一家,三十日内搬离。”搬家那天,朱小伟的儿子抱着玩具车问:“爸,我们为什么要离开奶奶家?”朱小伟没说话,只是把那张泛黄的协议塞进了纸箱底层。戴阿姨站在门口,看着他们把东西搬上卡车。当朱小伟发动汽车时,她突然追出来,塞给他一个布包。“里面是你这些年给我们的钱,我攒着呢。”卡车开出巷口时,朱小伟从后视镜里看,戴阿姨还站在那,像株被风吹歪的向日葵。他突然想起刚改名那天,老朱教他认修配厂的零件,阳光落在两人手上,都带着机油的光。有些账,法律算得清;有些情,却像没过户的房子,住再久,也可能一夜清空。
“超出生理需求!”江苏老板发现一男员工,在上班时总爱往厕所跑,怀疑他有秘密,就调

“超出生理需求!”江苏老板发现一男员工,在上班时总爱往厕所跑,怀疑他有秘密,就调

“超出生理需求!”江苏老板发现一男员工,在上班时总爱往厕所跑,怀疑他有秘密,就调监控查看。一看发现,男子每天在厕所最短待1个小时,最长超6小时!老板觉得给他开一万的月薪太亏,就将其辞退。男子不服将公司起诉,法官看着公司的视频证据傻眼了。别人是带薪上厕所,这男子是全职上厕所,据VIsta看天下2024年5月22日报道了一则奇葩的劳动仲裁案件。一般劳动仲裁案件,基本都是员工有着实打实的证据,为自己索要赔偿维护权益的,但是这个案件中,法官看过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后也是傻眼了,头一次见这样的员工。原来男子刘先生(化名)是一家电路公司的员工,和大多数打工人一样,只需要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面,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一个月能够拿到一万元的高工资,这工作对于不少人来说都是高工资了。本以为能拿一万,工作强度应该也不低,不过刘先生的工作却令人羡慕不已,他每天好像无所事事,光上厕所都能够上半天,最短在厕所待一个小时,最长就六个小时,都怀疑他是熬到手机电量没电了才出来。他如此摸鱼的举动,也很快引起了公司的察觉,老板见状,觉得这员工留着也是浪费,毕竟需要开到的工资还不少,所以将其辞退。被辞后刘先生委屈不已,觉得公司无缘无故辞退自己,违反了劳动法,当即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要20万的赔偿,不料当法官看到他摸鱼的记录后也是惊呆了,最终驳回了他的诉讼,见过摸鱼的,没见过摸鲨鱼的,想要为他讨要公道都没辙,严重超出正常生理需求。对此您怎么看?
“超出正常生理需求!”江苏老板发现一男员工在上班期间总爱往厕所跑,怀疑他有秘密就

“超出正常生理需求!”江苏老板发现一男员工在上班期间总爱往厕所跑,怀疑他有秘密就

“超出正常生理需求!”江苏老板发现一男员工在上班期间总爱往厕所跑,怀疑他有秘密就调监控查看。一看发现男子每天在上厕所最短待1个小时,最长超6小时!老板觉得给他开一万的月薪太亏,就将其辞退。男子不服将公司起诉,法官看着公司的视频证据傻眼了。光明网2024年5月24日的一篇男子上班期间频繁上厕所被解雇索赔20万的报道直接引起热议。无数网友纷纷跳出来吐槽了起来....刘某(化名)自2015年加入南通某电路公司以来,一直负责公司厂区的安全检查工作。这项工作对于他来说,早已成为日常的例行公事。从刚入职时的紧张和不熟悉,到如今的得心应手,他已经彻底掌握了所有的流程和注意事项。每天早晨,刘某都会准时到达厂区,带着检查工具走遍每一条生产线,检查电路设备的运行状态。公司厂区面积广阔,设备种类繁多,电路系统也日益复杂,工作量非常大。凭借他几年的工作经验,刘某早已不再为这些繁琐的细节所困扰。刘某的月薪在同龄人中已经算得上高收入,一万多元的工资足够让他过上舒适的生活。这份工作也因为轻松的性质和较高的薪资,成为了他常常炫耀的资本。尤其是他的工作职责,通常是检查电路设备、维护厂区安全,工作内容不繁重,每天大部分时间都可以坐在办公室里,偶尔进行厂区巡查。看似繁忙的工作,其实并没有太多的实质性任务,刘某早已适应了这种安逸的状态。随着时间的推移,刘某渐渐摸索出了自己的一套“生存法则”——长时间呆在厕所。他觉得,这个厂区最安全、最没人打扰的地方,就是厕所。那里是监控的盲区,没有人会打扰他,厕所里是个完美的“净土”,让他可以暂时逃离繁琐的工作,放松自己。于是,他经常以“上厕所”为借口,消失在厂区一角。起初,领导并没有太在意,认为这不过是一个偶然的现象,偶尔找不到刘某也不算什么大事。可日子一长,刘某的这种行为变得越来越频繁,别人开始留意到他的“厕所文化”。有时候,他只是去了一趟洗手间,大家还未开始工作,刘某已经消失不见;有时一整个上午都难觅踪影,所有人都知道他又去厕所了。直到2023年下半年,公司老板终于开始注意到了这一异常情况。老板本来觉得刘某是一个工作有些懒散的员工,但也没放在心上,直到他偶然留意到,刘某常常消失在厕所的方向。于是,他决定亲自盯一盯刘某的行踪。开始时,老板以为不过是他“偶尔逃避工作”,可慢慢地,他开始觉得这不对劲。于是,老板下令调取厂区的所有监控录像,仔细查看刘某的行为。这一查,老板简直目瞪口呆。监控画面没有任何修饰,忠实记录了刘某的“带薪如厕”全过程。画面上,刘某几乎每次上厕所都待上至少半小时,最长的一次甚至达到了惊人的3小时5分钟!他每天的厕所时间没有一天少于1小时22分钟,有时甚至会整整呆上6小时多。老板一边看着这些画面,一边感到心头愤懑,心里不禁涌现出一个问题:自己花钱请一个人,居然会为了“休息”而常常待在厕所里浪费大量工作时间。于是,老板下定决心,准备采取措施,解决这个不负责任、长期“摸鱼”的员工。公司认定刘某的行为等同于“连续多年旷工”,直接下达了解雇通知。刘某显然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完全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在被公司解雇后,迅速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申诉,要求公司赔偿20万元,声称自己在工作期间因个人健康问题而频繁上厕所,导致了离岗。刘某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违纪,反而是由于工作压力过大,才不得不通过上厕所来缓解焦虑和疲劳,因此他要求公司赔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法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在法官面前详细陈述了自己工作的情况,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公。刘某辩称,上厕所是每个人的基本生理需求,自己没有恶意故意逃避工作,只是由于身体原因才长时间上厕所。法官经过综合考虑,认为刘某的行为已经远超出了正常的生理需求范畴。法官指出,虽然上厕所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并且在工作中确实会涉及到一些个人休息的时间,但刘某的做法已经属于频繁且长时间的擅自离岗。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刘某的上厕所时间不但过长,而且每天几乎都频繁出现,这种情况明显影响了工作的正常进行,已经构成了不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最终,法庭做出了判决,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求。网友也表示真是奇葩男人!不干事!却心安理得拿工资!良心何在?天理何在?对此大家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讨论一下!
#高看江苏#7月21日,共青团江苏省委在铁路南京站举行2025年江苏省西部计划

#高看江苏#7月21日,共青团江苏省委在铁路南京站举行2025年江苏省西部计划

#高看江苏#7月21日,共青团江苏省委在铁路南京站举行2025年江苏省西部计划志愿者出征活动。团省委、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铁路办事处、相关高校团委负责同志,江苏省西部计划志愿者代表等180余人参加活动。今年,江苏省共招募1200名西部计划志愿者、286名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将奔赴新疆、西藏、陕西、青海、贵州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西部基层一线奉献青春。
这也太离谱了!江苏一男子拿着1万月薪,一周就被开除了——不是能力不行,是一天

这也太离谱了!江苏一男子拿着1万月薪,一周就被开除了——不是能力不行,是一天

这也太离谱了!江苏一男子拿着1万月薪,一周就被开除了——不是能力不行,是一天在厕所待6个多小时,最长一次蹲了3小时零5分。更绝的是,被开后他还把公司告了,索赔20万!网友都看乐了:老板付工资买的是干活的时间,不是请人来“带薪蹲坑”的。正常上厕所谁都理解,但一天大半天泡在厕所,早就超出生理需求,变成耍无赖了。法院驳回索赔一点不意外,职场讲究的是互相尊重,公司付酬劳,员工就得尽本分,这是最基本的规矩。拿上厕所当幌子摸鱼,还反过来狮子大开口要20万,这算盘打得全国都能听见。你们说,这种情况要是真赔了,那职场的规矩不就成了摆设?换成你是同事,天天看着有人这么“摸鱼”,能忍吗?
江苏,一女子突然收到前夫的恐吓电话,晚上回家时求助物业陪同。不料,女子和几个物业

江苏,一女子突然收到前夫的恐吓电话,晚上回家时求助物业陪同。不料,女子和几个物业

江苏,一女子突然收到前夫的恐吓电话,晚上回家时求助物业陪同。不料,女子和几个物业人员刚要出电梯时,一男子在开门瞬间持消防斧冲入,砍向女子。物业人员眼疾手快,合力将男子制服,并夺下消防斧。网友怒赞:这样的物业,相信不会有人欠物业费。据悉,在某小区,发生了一起男子持消防斧砍人事件,幸得物业人员勇敢出面制服,才避免惨剧发生。林某(化名)因与前夫王某(化名)感情不和,两人离了婚,但前夫一直纠缠不清,还经常发短信或电话威胁。事发前一晚,林某又收到了王某的威胁电话,声称要将林某杀害。林某对前夫比较了解,知道王某是个说到做到的了,导致整晚都没睡好,担心王某随时出现。事发当天,林某晚上回家,因担心王某找上门,遂求助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主动指派了两个人高马大的员工陪同林某回家。林某和两名物业一起进入电梯,一会儿就来到了林某所住楼层,看着电梯门缓缓打开,没想到意外出现了。突然,王某手持消防斧恶狠狠的看着林某,无视两个物业,拿着消防斧就要砍向林某。在这危急时刻,物业人员挡在前方,找到时机就将抓住了王某手里的消防斧,将其推了出去,伺机再夺走王某的消防斧。另一个物业人员也协助制服王某。虽然视频中没有看到报警等信息,但是,可想而知,物业或者林某肯定是报警处理了,而王某也将面临法律制裁。对此,有网友说,冲动是魔鬼,夫妻既然选择了好聚好散,就不应该再纠缠,男子的行为无异于将两个人都推向深渊,好在有人帮忙,不然又是重大刑事案件。也有网友说,仅凭视频,无法知晓事情全貌,不知道女方和男方到底孰是孰非,或许女方做了对不起男方的事情,或许是男方比较冲动,不得而知,让子弹在飞一会儿,不做对错评论。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王某持消防斧砍向林某,试图伤害林某,因被物业人员挡下,才没有发生林某受伤或死亡结果,而王某主观心理状态将直接决定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王某如是伤害林某的故意心理,则其行为属于伤害行为,但因林某没有受伤,未达到轻伤以上标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过,王某在本案中的主观心态,更倾向于认为是杀人的故意。王某作案工具是消防斧,属于杀伤力巨大的工具,挥砍行为本身具有高度的致命性,尤其针对头部、躯干等要害部位。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伤害或杀人的故意,关键是行为的性质、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及强度等客观因素综合考量。王某选择消防斧,在电梯开门瞬间突然袭击,直接劈砍林某,而非拍打,显然超出了普通伤害的范畴,指向的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而林某也透露,其此前疑似受到王某的恐吓,这说明王某主观恶性深,行为有因情感纠纷升级、蓄意报复的倾向。这种针对性的、有潜在预谋的暴力,结合使用致命武器,更倾向于杀人故意。林某的躲避和物业人员的及时介入是犯罪未得逞的唯一原因。王某的意志以外的因素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林某的行为一旦查实是故意杀人性质,则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追究刑事责任。2、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员,对小区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包括维护公共区域的安全设施、维持基本公共秩序以及对可能预见的、明显存在的危险进行提示或采取必要措施。具体到本案,物业公司在林某求助后,主动指派了两个人员陪同回家,且在发现有人伤害业主林某时,勇敢站出来,并制服了不法分子王某,夺下凶器,有效阻止了更严重后果的发生,这更是值得肯定的见义勇为行为。这些行为表明物业在事发时采取了符合当时认知水平的合理救助措施。所以,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为尽到了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不会因此担责。对此,大家怎么看?#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江苏,一女子突然收到前夫的恐吓电话,晚上回家时求助物业陪同。不料,女子和几个物业

江苏,一女子突然收到前夫的恐吓电话,晚上回家时求助物业陪同。不料,女子和几个物业

江苏,一女子突然收到前夫的恐吓电话,晚上回家时求助物业陪同。不料,女子和几个物业人员刚要出电梯时,一男子在开门瞬间持消防斧冲入,砍向女子。物业人员眼疾手快,合力将男子制服,并夺下消防斧。网友怒赞:这样的物业,相信不会有人欠物业费。据悉,在某小区,发生了一起男子持消防斧砍人事件,幸得物业人员勇敢出面制服,才避免惨剧发生。林某(化名)因与前夫王某(化名)感情不和,两人离了婚,但前夫一直纠缠不清,还经常发短信或电话威胁。事发前一晚,林某又收到了王某的威胁电话,声称要将林某杀害。林某对前夫比较了解,知道王某是个说到做到的了,导致整晚都没睡好,担心王某随时出现。事发当天,林某晚上回家,因担心王某找上门,遂求助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主动指派了两个人高马大的员工陪同林某回家。林某和两名物业一起进入电梯,一会儿就来到了林某所住楼层,看着电梯门缓缓打开,没想到意外出现了。突然,王某手持消防斧恶狠狠的看着林某,无视两个物业,拿着消防斧就要砍向林某。在这危急时刻,物业人员挡在前方,找到时机就将抓住了王某手里的消防斧,将其推了出去,伺机再夺走王某的消防斧。另一个物业人员也协助制服王某。虽然视频中没有看到报警等信息,但是,可想而知,物业或者林某肯定是报警处理了,而王某也将面临法律制裁。对此,有网友说,冲动是魔鬼,夫妻既然选择了好聚好散,就不应该再纠缠,男子的行为无异于将两个人都推向深渊,好在有人帮忙,不然又是重大刑事案件。也有网友说,仅凭视频,无法知晓事情全貌,不知道女方和男方到底孰是孰非,或许女方做了对不起男方的事情,或许是男方比较冲动,不得而知,让子弹在飞一会儿,不做对错评论。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王某持消防斧砍向林某,试图伤害林某,因被物业人员挡下,才没有发生林某受伤或死亡结果,而王某主观心理状态将直接决定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王某如是伤害林某的故意心理,则其行为属于伤害行为,但因林某没有受伤,未达到轻伤以上标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过,王某在本案中的主观心态,更倾向于认为是杀人的故意。王某作案工具是消防斧,属于杀伤力巨大的工具,挥砍行为本身具有高度的致命性,尤其针对头部、躯干等要害部位。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伤害或杀人的故意,关键是行为的性质、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及强度等客观因素综合考量。王某选择消防斧,在电梯开门瞬间突然袭击,直接劈砍林某,而非拍打,显然超出了普通伤害的范畴,指向的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而林某也透露,其此前疑似受到王某的恐吓,这说明王某主观恶性深,行为有因情感纠纷升级、蓄意报复的倾向。这种针对性的、有潜在预谋的暴力,结合使用致命武器,更倾向于杀人故意。林某的躲避和物业人员的及时介入是犯罪未得逞的唯一原因。王某的意志以外的因素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林某的行为一旦查实是故意杀人性质,则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追究刑事责任。2、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员,对小区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包括维护公共区域的安全设施、维持基本公共秩序以及对可能预见的、明显存在的危险进行提示或采取必要措施。具体到本案,物业公司在林某求助后,主动指派了两个人员陪同回家,且在发现有人伤害业主林某时,勇敢站出来,并制服了不法分子王某,夺下凶器,有效阻止了更严重后果的发生,这更是值得肯定的见义勇为行为。这些行为表明物业在事发时采取了符合当时认知水平的合理救助措施。所以,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为尽到了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不会因此担责。对此,大家怎么看?

新动能加速释放上半年江苏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3.31%

7月19日,记者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获悉,上半年,江苏全社会用电量达405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31%。奔涌的电流前端,是我省经济发展的强劲脉搏;稳健上扬的数据,折射出经济大省产业结构持续优化的鲜明特征。高端制造势头...
“格局打开了!”江苏,2岁女儿患恶性肿瘤,家长致电动物园希望退年卡,没想到,景区

“格局打开了!”江苏,2岁女儿患恶性肿瘤,家长致电动物园希望退年卡,没想到,景区

“格局打开了!”江苏,2岁女儿患恶性肿瘤,家长致电动物园希望退年卡,没想到,景区不仅迅速“退卡”,还捞出园区许愿池里的12083元硬币,如数捐出,还爱心捐赠5万元,希望宝宝早日康复。网友:第一次看到许愿池有了实际的意义!7月9日,一个两岁女儿得了恶性横纹肌肉瘤,家里山穷水尽,母亲黄女士能想到的最后一根稻草,是退掉一张已经用了好几次的动物园年卡。这事儿听起来就不靠谱,行业规矩摆在那儿:“激活后不退不换”。别说用了五次,就是只用了一次,按条款也基本没戏。黄女士的丈夫都觉得这事没指望,但她还是打了电话。结果让人大跌眼镜。动物园不仅在24小时内全额退了款,还告诉她,年卡权益保留。等孩子病好了,随时欢迎再来看她心心念念的长颈鹿。这一步,已经从商业规则跨到了人情关怀。事情到这里已经算得上是良心企业了。但接下来的操作直接让事件升级。动物园的母公司听闻此事后直接追加了五万元现金捐款。这不是一个部门经理的个人决定,而是整个集团层面的表态。一个普通游客的求助,得到了整个企业集团的回应。如果说捐款是情分,那动物园接下来的举动,只能用“用心”来形容。他们决定,把祈愿池里的硬币全都捞出来。员工们下到水池,一枚一枚地清点,总共一万两千零八十三枚,合计一万两千零八十三元。这笔钱,一分不差地全部捐给了女童。这笔钱的意义根本不在于它有多少。而在于它把无数陌生游客投下的虚无缥缈的“祝福”,变成了一个家庭握在手里的救命钱。这是第一次有人让“许愿池”真正实现了别人的愿望。这种操作你翻遍所有商业案例,都找不到第二个。对比一下其他景区的退票政策,几乎清一色都是冷冰冰的“概不退换”条款。川南大草原、欢乐谷、秦皇岛旅游卡,规定就是规定,没人会为你破例。这种对比,更能凸显出这家动物园的行为有多么难得。它不是一个环节的善意,而是一整套组合拳。网上有句评论总结得特别到位:“退卡是本分,捐钱是情分,捞硬币是真用心。”这句话把整个事件的层次剖析得明明白白。突破规则退卡,守住了人性的底线;主动捐款是企业额外的社会责任;而打捞硬币,则是把善意做到了极致,真正触动了所有人的内心。这场教科书级的公关,其实根本不是公关。因为它没有一丝表演痕迹,每一步都落在了实处。一家公司最好的广告,就是它对待一个最无助客户的方式。这六万多块钱不仅是救命钱,更是这家动物园乃至整个集团最值钱的无形资产。
江苏南京,一男子因找对象,跟父母闹掰,他和父母断绝关系,并自愿放弃登记在父母和他

江苏南京,一男子因找对象,跟父母闹掰,他和父母断绝关系,并自愿放弃登记在父母和他

江苏南京,一男子因找对象,跟父母闹掰,他和父母断绝关系,并自愿放弃登记在父母和他名下的2套1000多万房产,7年后,男子为了给2岁儿子买学区房,竟然大言不惭的在家族群里通知父母,说他要卖掉2套房,一看父母没搭理他,他一怒之下,把父母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出乎意料。7月14日。据现代快报报道,2017年,张先生拍在父母面前一纸申明,表达了他要和父母断绝关系的决心。父母眼泪汪汪,都不敢相信他们含辛茹苦养大的儿子,竟然为了个女人,要和父母划清界限,而且,不惜申明宁愿放弃2套房子。说起这个儿子,老两口颇为寒心,张先生是他们的独子,从小就亲情凉薄,不服管教,他们把儿子供出了大学。本以为儿子成年了,会理解为人父母的用心良苦,可儿子跟老两口要不不说话,一说话就急头白脸,没有耐心。久而久之,父母子女之间,敬而远之,渐行渐远。老两口觉得,儿子还不够成熟,等他成家立业了,也为人父母了,就能缓和和父母的关系。张先生虽然和父母相处不融洽,但是学习能力强,考上北京某大学,儿子光耀门楣,老两口不计前嫌,把儿子供到毕业。也许是为了远离父母,也许是为了发展前途考量,张先生毕业后在北京扎下了根,并谈了一个女友。当父母的,都希望儿子能婚姻美满幸福,可老两口觉得儿子的女友不符合传统贤妻良母的标准,就不是很赞成。但张先生怎么可能听从父母的安排,他不惜撕裂亲情跟父母决裂,也要跟女友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为了表明自己的决心,无情无义的张先生,也不在乎父母是否伤心,竟然写了一纸申明,宁愿放弃父母和他名下的2套房产。房子是父母出钱买的,一套在父母名下,一套在张先生名下,其实,在他看来,父母的财产永远都是他这个独生儿子的,即使决裂了,传统的父母,也不可能让家产旁落他人,即使儿子做出多过分的事,以后都会原谅他。而且,自己还可以理直气壮的远离父母,不尽儿子的义务,反而可以行使儿子的权利。就这样,老两口孤独又痛苦的过了7年后,已经成家并有了个2岁儿子的张先生,都说不养儿不知父母恩,但他并没有幡然醒悟,而是做出更过分的事。张先生想给儿子买套学区房,可买房钱从哪儿来?当然是把父母的2套房卖掉。有求于父母,又7年不膝前尽孝,起码得有个态度吧,跟父母低个头认个错,说出自己的难处,爷爷奶奶为了孙子,也会不遗余力的。天下有狠心儿女没狠心爹娘。可张先生怎么做的呢?他连家都没回,只是在家族群里通知父母,他要把2套房卖掉,至于父母怎么安置,一句没提,爱去哪去哪。父母看到信息,心痛不已,彻底对张先生失去信心,如此儿子,不要也罢,就当没生过他没养过他。老两口对儿子的信息视而不见,压根不搭理他,张先生一看,气不打一处来,竟然一纸诉状,把父母告上法庭,父母儿子彻底决裂。有人说,生养这样的孩子,真是一种悲哀啊!父母并不欠你的,却一纸诉状将父母告上法庭,农夫与蛇的故事千百年来从未停止过!还有人认为,我们自古以孝治天下,百善孝为先,羊羔跪乳、乌鸦反哺,子女不孝牲畜不如!父子没有隔夜仇,当初为了爱情与父母闹掰还情有可原。如今自己都已为人父母了,怎么还想不明白。张先生的行为实在令人心寒。为追求个人情感自由,不惜与含辛茹苦养大自己的父母决裂,放弃房产时尽显决绝。7年后,为给儿子买学区房,又在没尽孝、没沟通的情况下,企图强行卖房,甚至将父母告上法庭。亲情在他眼中成了可随意利用和抛弃的工具。亲情需要用心经营与维护,而非单方面索取。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民法典》第303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张某主张分割与父母共有的房产,需证明“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张某已结婚生子、独立分户,但家庭成员关系并没实质改变,情感纽带与家庭责任仍存续。他分割房产的直接原因是为子购买学区房,属个人生活规划,非“共有基础丧失”的法定情形,故不符合第303条的分割条件。《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张某不仅没尽赡养义务,反而长期与父母断绝往来,甚至诉讼索财,违背法定赡养责任。张某既声明放弃房产所有权,又没履行赡养义务,却单方面主张财产权利,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家庭成员关系存续,经济独立或生活模式变化不构成分割共有房产的法定理由,张某的行为违背赡养义务伦理,且他自愿放弃房产的声明合法有效,不得反悔主张权利。由此,法院依《民法典》第303条和第26条,驳回张先生的诉求,维护了法律对家庭共有财产和赡养义务的双重保护。信源:现代快报2025-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