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一女子与丈夫离婚15年后才发现,前夫奶奶的墓碑竟然还以“孙儿媳”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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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15:54:25
陕西安康,一女子与丈夫离婚15年后才发现,前夫奶奶的墓碑竟然还以“孙儿媳”的名义刻有她的名字。事后女子先是要求前夫将她的名字抹掉、后又以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为由,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前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来源:陕西安康紫阳县法院)
张先生早年外出务工时认识同乡女青年许女士,两人确定恋爱后关系,张先生将许女士带回家中,见自己的父母以及爷爷奶奶。家人对许女士很是满意。
得到双方家长的认可后,两人于1992年时,在老家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个儿子,取名叫小张。
儿子小张出生后,张先生的奶奶等长辈将许女士的名字登记在自家族谱上,并注明她是奶奶的孙儿媳。
1997年时,张先生的奶奶因病去世。事后家人按照当地风俗为奶奶举办葬礼,并接照族谱所记载的名字以及当事人与奶奶的关系,都刻在墓前的墓碑上。
当然,墓碑上所记载的名字不仅仅是张先生夫妻俩,同时还包括两人的儿子小张以及其他近亲属。
奶奶去世十几年后,张先生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与妻子许女士协议离婚,且离婚后双方就没有再来往。
可让张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两人离婚15年后,许女士于2022年某天,通过儿子的朋友圈发现奶奶墓碑还以孙儿媳的名义刻有她的名字,而对张先生发难,并要求马上将其名字抹去,且必须要录视频为证。
张先生知道此时许女士已经再婚了,并自认为许女士只是被现任丈夫发现后“为了交差”、平衡其心理而已,于是张先生简单处理了一下后,就发了视频。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事后许女士觉得张先生不把这当一回事,于是以侵害人格权、名誉权并造成其精神遭受到严重损害为由,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要求张先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也就是说,由于两人现在不是夫妻关系、许女士已经不是张先生家的孙儿媳,这种行为对于许女士来说确实已经构成民事侵权,理论上是要承担责任的。
这里所述的民事侵权责任,民法典第995条规定得很清楚,是指被侵权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消除影响、停止侵权就是指必须将许女士的名字从墓碑上抹掉、并公开赔礼道歉等。
注意!民事侵权想要主张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费。必须是属于影响巨大并造成被侵权人生活和心理上严重伤害的程度,且一般要求侵权人主观上故意的。
上述主观故意一般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道、事实上许女士根本不是张家人的孙儿媳,并故意为之的。
也就是说,由于张先生家人将许女士的名字以孙儿媳的名义刻到墓碑上时,是事实并非恶意为之的。因此,我们不能认为张先生是属于故意侵权的情形。
当然,只要构成侵权,主观上是过失也是要承担责任的,只是过失要承担的责任要较小于故意的而已。
换句话说,即便张先生不是故意的,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关键就看还要不要赔偿精神损失费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奶奶的墓地是偏远、人烟稀少的山坡上,且平时会上前查看的人都是属于特定的近亲属,因此,即便构成民事侵权,也不足以认定侵权行为造成许女士精神遭受到严重损害。
综上,由于墓碑上的文字是张先生与许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当地风俗刻上去,且许女士当时是明知的,因此,在张先生已经当面向许女士赔礼道歉并将名字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就代表其已履行了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故驳回许女士的所有诉求。
也就是说,其实法院是认定构成民事侵权的,只是张先生在法院宣判前已经履行了侵权责任,且法院认为没有造成精神严重损害,才驳回许女士诉求的。
但有网友却认为,这不能认定构成侵权,毕竟当时只是在描述事实、记录履历而已。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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