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仅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开办口腔诊所从事洁牙等医疗活动】 【基本案情】自2012年起,被告人魏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x市x镇x路开办口腔诊所从事洁牙等医疗活动;先后于2014年6月25日、2019年1月18日被x市卫生局、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以行政处罚。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魏某某在x市x镇x路粮油交易所对面巷内车库36号继续从事无证医疗活动,并于同年9月4日,被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当场查获。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魏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认为,魏某某在非法行医过程中随意处置医疗废物,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辩护意见】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证据】证人张某、郑某、李某、魏某、吴某等人的证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洁牙”行业如何进行卫生监督的答复》; 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检查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相关照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及前科说明,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意见】被告人魏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非法行医,并违规处置医疗废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魏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魏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司法裁判案例】#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仅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开办口腔诊所从事洁牙等医疗活动】 【基本案
梁伯伯
2024-08-29 21:01:43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