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例:被告街道办发送限期自行拆除通知后即实施拆除行为,在程序上明显违法】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公司在某街道某占有使用一块面积为15.4778亩的土地,并在该地上建有厂房建筑等,其中使用村集体土地面积为10.0002亩,其中1.95亩的土地已经政府审批同意建设,其余均未经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 2020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一份通知:经查,你户位于某村老码头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未办理法定审批手续,请你在2020年5月6日时前自行拆除未批先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仍不改正,我办将根据某市“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无违建村(社区)”创建处理政策之规定予以拆除。 2020年8月15日,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未经审批部分的厂房进行拆除。现原告不服被告拆除的行为,提起诉讼。 【原告某公司诉称】2020年8月15日,被告纠集了近100多人,包括警察、海军官兵,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没有履行相关程序,拆除了原告部分建筑物,已构成违法。故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建筑违法。 【被告街道办辩称】原告厂区用地面积15.4775亩,其中使用村集体土地10.002亩,其余属于擅自占用滩涂用地建筑码头使用。 根据某建设项目工作需要,被告于2018年7月开始启动R工程征地工作。原告厂房位于征地范围内,经被告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做工作,原告不配合。 2020年4月29日,被告通知原告于5月6日前自行拆除擅自搭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但原告未予自觉拆除。8月15日,被告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原告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进行了拆除。 为保证某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催告自行拆除未果,对其实施拆除并无不当。原告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意见】本案中,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在向原告发送限期自行拆除通知后,即实施拆除行为,被告作出拆除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明显违法。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实施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