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例:食品公司生产果丹皮的防腐剂使用被检验为不合格,须缴纳罚没款5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果丹皮防腐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告经调查询问并现场勘察核实,确认了上述违法事实。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被告依法对其进行了催告,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缴款义务,被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和解协议】原告承诺缴纳50144元;被告自愿撤回对某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如原告不履行本协议第一项缴纳罚款的义务被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100288元;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纠纷。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和解协议有效。 【原告某食品公司诉称】被告于2019年4月4日对原告作出某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未履行,现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经原、被告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遵循自愿原则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效。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上述和解协议有效。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