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陕西铜川,一男子因发现妻子和女儿上了情夫的车,遂一怒之下持扳手砸向对方的车子,情夫见状,赶紧逃跑并报警。事后,男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后又在其妻子向情夫赔偿10000元获得谅解的情况下,检方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如何评价此案?(来源:裁判文书网)
胡小伟和宋颖系夫妻关系。两人结婚后,宋颖便在当地一家火锅店工作。
起初一切正常,直到火锅店老板武某三频繁以"工作"名义接近宋颖,后在明知宋颖已有家庭的情况竟直白地向其展开了追求。
面对老板武某三的疯狂攻势,宋颖最终没能守住底线,沦陷其中,和武某三发展成不轨的情人关系。
当然,背着丈夫维持这段关系当然是不容易的,胡小伟也通过宋颖的种种异常举动发现了端倪。
后通过一番调查后坐实了妻子出轨的行为。
面对胡小伟的质问,宋颖哭着承诺断绝关系。
胡某在警告武某三不要再破坏其家庭并要求宋颖从火锅店辞职后,便选择原谅了妻子。
不久后,女儿出生,胡某已然相信妻子已痛改前非,一家人的生活看似回归平静。
但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在一次提前下班后准备去学校接女儿回家的过程中,胡小伟在校门口居然发现了惊人的一幕——妻子宋颖带女儿上了一辆轿车,驾车者正是武某三。
看到这儿,此前的回忆突然在脑海中翻涌起来,胡小伟情绪失控,驱车追赶并逼停武某三的车辆,后又从附近店铺借来扳手开始砸车。
宋颖下车阻拦,试图拉住胡小伟的手臂,但胡小伟此时已听不进任何劝阻。扳手一次次落下,车辆引擎盖、后备箱盖等部位陆续出现凹痕。
武某三因害怕被打,趁乱打开车门逃离,宋颖在劝阻无奈之下,只能带着受惊吓的女儿离开现场。
而后,武某三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到达现场后展开调查。
经初步估算,武某三的车子30余部位被砸坏,损失费用高达5600元。
但武某三最终修车花费则不到1800元。
胡小伟自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且武某三已报警,其随后便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宋颖为减轻胡小伟的罪责,最终找到武某三向其转去了1万元得到了对方的谅解。
公安机关认为,胡小伟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依据陕西地区数额犯罪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故意毁坏财物5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胡小伟砸车造成武某三车辆损失经初步估算达5600元,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故公安机关又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那么检方又如何认定呢?
虽然说从法律条款上来看,胡小伟的行为的确涉嫌了犯罪,但是否对其作出刑事处罚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虽然胡小伟故意毁坏武某三车辆,初步估算损失达5600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但武某三在此过程中同样存在过错,其明知宋颖有家庭还与其发展不正当关系,这是引发胡小伟冲动行为的重要原因。且胡小伟仅针对武某三的车辆实施了砸车行为,未造成其他更严重的后果。
胡小伟事后又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宋颖事后还积极赔偿武某三,获得了武某三的谅解,这也表明胡小伟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弥补和修复,在具体量刑时加以考虑。
综上,检方最终对胡小伟作出了酌定不起诉决定,也就是说,在本质上胡小伟的行为是属于犯罪的,但根据实际情况,不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不说胡小伟的这次经历还是非常危险的,要知道,个人一旦承担刑事责任,就会终生留有案底,对于个人的工作及子女上学考公都会产生诸多不利的影响,到那时,悔之晚矣。
有人说,难道对于他人破坏家庭的行为就只能听之任之?
其实,我们可以通过在收集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说涉及重婚,对方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起诉妻子离婚时要求多分财产等。
要知道,面对一个不值得的人而大动干戈,因一时冲动落得个深陷囹圄下场,这笔账怎么算都是亏本的!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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