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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上不该爱的人!甘肃嘉峪关,男子追求已婚女子,为增进感情,花了80000元给对方

爱上不该爱的人!甘肃嘉峪关,男子追求已婚女子,为增进感情,花了80000元给对方开店。结果没想到,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提出分手。男子后悔求复合。被拒后胁迫女子一起自杀,因没有买到农药,男子又开车冲撞女子,并致其轻伤二级。女子的丈夫知道后,也将男子打成轻伤二级。法院怎么判?(案例来源: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王某通过朋友的介绍认识了女子任某。王某在明知任某已经结婚的情况下,依旧与任某发展为恋爱关系。

为了帮助任某,王某花了8万元给任某开了一家店,本以为这个举动能够增加双方的感情,没有想到,两个人却经常因为琐事而发生争吵。

两个人都感觉感情已经走到了尽头,于是选择和平分手。

可是在不久之后,王某就有些后悔了,于是找到任某请求复合。

可是任某已经心灰意冷,直接拒绝了王某复合的请求。

王某考虑到自己前前后后给沈某花了8万多开店,要是就这样结束,自己可就亏大了。

王某于是联系到任某,胁迫任某跟自己一起自杀,结果因为没有买到农药只能放弃。

可是王某并没有打算就此放过任某,趁着任某骑电动车回家的时候,王某驾驶机动车,突然从后面对任某进行撞击。

事情发生后,王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选择报警。

任某的丈夫知道情况后,立刻赶到了现场,将王某暴打一顿。

经医疗机构的鉴定,王某以及任某均构成轻伤二级。

事后,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未遂,对王某提起上诉。

故意杀人未遂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时认为,王某在驾驶车辆对任某进行撞击之后,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选择报警,证明在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考虑到王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过程,依法对王某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

宣判后王某不服,认可自己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一审的量刑过重,提起上诉,提出:

第一,王某与任某因为感情出现纠纷,最终导致两人选择分手,而王某作出过激的行为,任某同样存在过错。

第二,事发后王某留在现场,并及时拨打急救电话,证明其有悔罪的表现,且王某在到案之后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过程,存在自首情节。

第三,事情发生后,任某的丈夫将王某打成轻伤二级,王某也是受害者。

综上,王某请求法院重新量刑。

二审该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于王某的量刑是否适当。

二审认为,王某以报复泄愤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对任某进行撞击,并导致任某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恶劣。

但是考虑到王某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过程,且在事后选择拨打急救电话,任某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应依法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综上,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