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债消?”因资金周转困难,男子借了40余年的挚友300万元,怎料,因破产无力偿还。面对挚友的催促,男子态度恶劣,恶语相向,结果突发心梗去世。男子的挚友随后又找到男子的儿子,让男子的儿子还钱,男子的儿子认为人死债消,并撂下狠话“有本事去墓地找我爸!”男子的挚友一气之下将男子的儿子告上法庭,男子的儿子仍态度强硬拒绝还款,法院判决直接打脸!(来源:中华遗嘱库等) 据悉,老王与老刘是40多年的挚友。2022年12月,老王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老刘借钱。老刘毫不犹豫地拿出300万元帮助老王。 谁料,约定的半年还款期限到了后,老王却因生意破产,无力还款。 300万元毕竟不是个小数目,虽然老王生意破产,但是老刘还是多次找到老王,让老王再想想办法,没多有少,能还一点是一点,尽早把钱还给自己。 可令老刘万万没想到的是,老王却换了一副面孔,不仅不念老刘的恩情,对老刘恶语相向!还一分钱也不愿意还给老刘! 老刘的心情可想而知,也不再打算与老王讲情面,准备起诉老王。结果不久后却得知老王突发心梗去世。 虽然老王去世,但老王还有个儿子。老刘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于是又拿着借款协议找到老王的儿子,让老王的儿子还钱,结果老王的儿子却认为人死债消,同时撂下狠话表示“借款协议上又没有我的名字,我爸借的钱凭什么找我要?有本事去墓园找他。” 再次碰壁后,老刘又找到老王的前妻,让老王的前妻还款。 《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结果,老王的前妻又表示自己与老王早已经离婚,老王的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老刘无奈之下将老王的儿子告上法庭。 法律上确实没有完全的父债子偿或者子债父偿之说,也没有完全的人死债消之说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老刘也正是以此要求老王的儿子在继承老王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面对老刘的控诉,老王的儿子表示自己的父亲老王只留下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和3.6万元银行存款。并拿出一份自愿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书,表示自己不继承父亲的遗产,也无需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那问题来了,老王的儿子既然已经放弃继承老王的遗产,还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毁、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具体到本案,老王的儿子作为老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以其所继承老王的财产范围为限对老王生前所欠劳务费用承担偿还责任。虽然其已经作出了放弃继承的声明,但并没有将其遗产管理权移交给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因此,仍应当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内对老王的遗产进行处分,包括偿还老王生前对老刘所欠的借款。 也正是如因此,虽然老王的儿子明确表示不继承老王的遗产,但是法院认为无效,最终还是判决老王的儿子限期内在管理老王的遗产范围内协助向老刘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