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一男子看到餐馆桌上有一瓶白色液体,打开闻了闻发现是白酒,于是男子将其顺走后,找到了酒友一起品尝,男子因为临时有事,所以喝完一杯后就离开了,而酒友独自又喝了一些,结果却发生了意外。
一餐馆老板为图方便,于是就在超市购买甲醇作为厨房的燃料使用,一天,男子刘某来饭馆吃饭,无意间看到了这瓶白色液体,刘某将瓶子打开后闻了闻,发现是白酒,于是趁着老板不注意将其揣进了包里。
因为刘某之前经常找李某喝酒,所以,当有了一瓶酒后,刘某又找到李某,让李某买俩下酒菜,两人喝一壶。
于是,两人找了一个小区门卫室喝了起来,喝了一些后,刘某因有事要先走,于是就把剩下的都给了李某。
李某本身就喜欢喝酒,看到酒友这么大方也是很高兴,随后几天,李某就在家里品尝这些白酒,可是过了四天之后,李某却突然身体冰冷、呼吸困难,家人将其送到医院后发现是甲醇中毒。
经过几天的治疗,李某最终还是因病去世。而后,刘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可是刘某却表示,自己也不知道这是甲醇,尝了之后发现有酒味,所以以为是白酒,就拿回去和李某一起喝了。
刘某虽然表示自己不清楚是甲醇,而且也自己喝了,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刘某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这起案件中,刘某在未确认液体真实属性的情况下,仅凭气味就主观臆断是白酒,并拿给李某饮用,其应当预见这种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符合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从客观方面来看,刘某的行为导致了李某的死亡,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刘某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有人说,刘某自己不也是喝了吗?其实,由于这些甲醇来源是刘某偷得,不是刘某买的白酒,那么,刘某应当意识到,自己偷来的东西,是不是真的是白酒,而不是其他东西。
在这种情况下,刘某不仅要承担酒友死亡的责任,还要承担盗窃的责任。
当然,在民事责任方面,李某的家人有权向刘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在这起案件中,刘某的过失行为导致李某死亡,李某的家人可以要求刘某赔偿因李某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等,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对于餐馆来说,是否也要担责呢?
餐馆老板将甲醇随意放置,未做任何警示标识,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餐馆老板可能需要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这件事情毕竟不是在餐馆发生,而且还是刘某盗窃所产生的问题,所以,餐馆一般情况无需担责。
最后,不清楚的物品,一定不要随口就吃喝,要保持谨慎和理性,切不可因一时的疏忽大意,酿成无法挽回的大祸。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