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男子酒后和哥们儿溜达回家,路遇一位穿裙子的妈妈带着女儿。不料,男子冲着人家就喊“美女”,见对方不理加快脚步,竟突然高声嚷出:“我想弄你!” 这话在安静的夜里格外刺耳,妈妈瞬间觉得又羞又怒,尤其当着孩子的面。她立刻转身质问:“你再说一遍试试!” 同行的朋友赶紧拉走男子,替他说“喝多了,对不住”。事后,这位妈妈找到监控视频发上网,本想提醒其他女性注意。令人无语的是,这位妈妈却被质疑不该穿裙子。网友怒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据悉,2025年6月27日晚上11点左右,一名男子李某(化名)与其朋友聚餐结束,两人步行回家醒酒。行至某路段时,李某的朋友先注意到一位身着连衣裙的女子,因其外貌出众,便多看了几眼。李某随后也看到了张女士。 李某并未像其朋友那样沉默观望,而是直接朝着张女士喊了一声“美女”。张女士当时正带着自己的女儿,听到呼喊后没有回应,反而明显加快了步伐,试图尽快离开现场。此时,李某又突然高声喊出一句:“我想弄你!”由于当时环境比较安静,这句话清晰地传入了张女士的耳中。 张女士听到这句话后,感到强烈的羞辱,特别是考虑到女儿就在身边。她当即停下脚步,转身对着李某质问:“你再说一遍试试!”乙见状,担心李某因醉酒继续口无遮拦,立即上前拉住李某,试图将他拽离现场。 张女士并未立刻离开,她坚持要求李某道歉。李某的朋友理解了张女士的意图,代替李某双手合十向张女士道歉,连说:“对不住,对不住!他喝多了!”随后,朋友带着李某离开了。 事后,张女士找到了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为了警示其他女性注意类似情况,她将监控视频发布到了网络上。 然而,视频发布后,网络评论并未如张女士所预期的那样谴责李某的行为。相反,不少网友的评论焦点转向了张女士自身,指责她“大晚上穿裙子出门”、“晚上不该带孩子出来”,甚至有人恶意揣测她的职业性质是“不 正 经”。这些评论让张女士感到心寒和二次伤害。 那么,从法律角度,男子公共场合的言语“我想弄你!”究竟算什么?法律怎么看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 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男子借着酒精作用,在夜晚的公共道路上,明确指向特定对象即张女士及其女儿说出“我想弄你!”等言语,而在中文语境下,“我想弄你!”结合“美女”的前置称呼,带有强烈的、未经同意的性 暗示。这不是普通的搭讪或赞美,而是一种言语猥 亵。 在男子说出这些话后,张女士感到被羞辱、恐惧,尤其因女儿在场而愤怒质问,清晰地表明了该言语对其人格尊严和安全感造成的即时、强烈的冒犯和侵害。这种主观感受是判断骚扰行为的重要依据。 而本案中,夜晚、相对安静的环境、张女士带着孩子试图逃离、李某声音洪亮等因素,都强化了李某的言语的侵扰性和压迫感。 当然,李某的言语是否构成“猥 亵”的具体行为,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对言语猥亵的认定尺度,存在一定有争议,但其言语具有公然性、侮辱性、性 指向性明显,符合“公然侮辱他人”且情节恶劣,应受到治安处罚。 李某的朋友以“他喝多了”道歉,但这在法律上不能免除李某的责任。醉酒状态下的违法行为,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醉酒至多可能影响对其主观恶性的判断或处罚的轻重,但绝不意味着“说了白说”。 考虑到李某的朋友及时道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但是,无论如何,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 骚 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李某的言语及行为当然违背了张女士的意愿,张女士因此心里受到创伤,依法可以主张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等。 有人说,张女士不该穿裙子,也不该那么晚带孩子出来,否则也不会发生这种事情,张女士也有过错,可以减轻李某的责任。 《民法典》地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事实上,将张女士遭受侵害的原因,荒谬地归咎于其穿裙子、晚上出门、带孩子。这完全颠倒了因果关系。侵害发生的唯一根源是李某的违法言行。张女士的穿着、出行、育儿行为,是其个人的合法自由和日常生活需求,与是否“应该”或“可能”招致骚扰毫无关联。指责张女士,就如同指责被偷钱包的人“谁让你带钱包出门”一样荒谬。 而这些指责张女士的人,或对张女士方造成了二次伤害,涉嫌网络暴力,对于这些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属于公然侮辱他人,最高可处10天拘留及最高500元罚款。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些指责张女士的人,最终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