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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女子受代理离婚律师邀约,一起去景区散步,结果他趁女子踩空之际,搂住女子

湖北武汉,女子受代理离婚律师邀约,一起去景区散步,结果他趁女子踩空之际,搂住女子的腰,顺势将她强行揽入怀中,还亲了她的嘴,女子起诉他,要他赔偿2万元,律师却说她是敲诈勒索,曾告过两任男友威胁她。 据澎湃新闻,8月1日报道,3月3日,失业的周女士就要去武汉找工作了,她内心充满希望,她将自己对未来美好的期待分享了出去。 很快她接到了一个电话,这个电话让她有点惊讶。 这是一个离婚代理律师打来的,看到这个人的名字,周女士想起了7年前的事情。 7年前她和前夫过不下去了,要离婚,她找到了傅某,作为她的代理离婚律师,两人是从那时候认识的,关系并不是特别好。 接到电话的那一刻,她觉得有点奇怪,7年不见了,这个傅某竟然还记得她,傅某跟她说,7年不见,他要尽地主之谊,他邀请周女士共进晚餐。 周女士初来乍到一个新的地方,人生地不熟,突然有故友邀约她,她还是有些意外,她觉得对方是个律师,见识广,说不定还能帮助她,她欣然赴约。 母亲得知此事,给她发来语音,让她一定要注意安全,但周女士觉得傅某年纪挺大的,50岁左右,她才32岁,而且对方是一个律师,她觉得这个傅某很靠谱。 果然吃饭的时候,这个傅某非常热情,不但跟她介绍了武汉这个城市,还告诉她求职该注意什么东西。 饭后他得知周女士没有住处,还掏了200元给她开了一间房,不过傅某只是进房间上了个厕所,并没有对周女士有任何行为,周女士便对他放松了警惕,也把他当成了一位好朋友。 到了晚上,傅某邀约周女士去风景区散步,周女士看到对方那么热情,和他聊天又能更快地认识工作的地方,也欣然赴约了。 殊不知傅某的狐狸尾巴很快就露出来了。 在散步的过程中,周女士明显感觉到,这个傅某,有意无意总是触碰她的手,当时她还没怎么在意,以为是天黑,两人走得近,这个傅某是不小心碰到她的,她就没怎么在意。 可是走着走着,她觉得越来越不对劲了,这个傅某竟然直接拉她的手,当时周女士就吓了一跳,赶紧拒绝了。 周女士发现傅某心存不轨,就想赶紧离开,结果一着急踩空了,这下傅某可逮住机会了,一把把她抱住,顺势将她揽入怀中,不顾周女士的反抗,就亲了上去。 若是一对互相爱慕的年轻人,这是浪漫的一幕,但是这个傅某都50岁了,周女士才32岁,她只感到一阵恶心,她赶紧挣脱,逃离了傅某。 事后,她越想此事,越感到心里不舒服,她信任傅某,是因为傅某是一名律师,两人曾经还合作过,她把傅某当长辈,傅某却对她做出这样的事,她心里过不去这个坎,于是她起诉了傅某,要求傅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结果傅某反咬一口,说去景区散步是周女士主动邀约的,他没有亲吻过周女士,他还说,周女士本来就是一个精神有问题的人,这种人说话不可信。 并且傅某还揭露她的往事,他说周女士曾经有两次告自己的男友猥亵,这男女之间谈恋爱,本来就会有比较亲密的行为,她也要去告人家,显然她就是想敲诈勒索别人 。 现在周女士要他赔偿2万元,他觉得周女士就是在敲诈勒索。 但是周女士给出一段录音,是傅某所说的,他说,亲一下就要找他赔偿,她的诉求是什么,对此傅某辩解,这是他的气话。 至于谁说的是真的,谁说的是假的,民警也正在介入调查。 那么如何认定这件事情呢? 1、 如果傅某确实对周女士进行强吻搂抱,那么这构成了猥亵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两人只是7年前有合作关系,7年后邀约相逢,傅某若是真做出这种行为,确实不妥。 2、 若是傅某真的强行搂抱了周女士,周女士精神上受到损害,她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周女士来说,她才32岁,被一名年长的男子做出强行搂抱亲吻的行为,确实精神上很难接受。 3、 若是周女士所说的并非事实,却要傅某2万元,这确实属于敲诈勒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若是周女士真的有过两次告男友猥亵的前科,那么傅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事实。 那么你觉得谁说的是真的,谁说的是假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