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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女子心善,把上高中的外甥女接来管吃管住,还接送。谁料,几个月后家里“变味

河南,一女子心善,把上高中的外甥女接来管吃管住,还接送。谁料,几个月后家里“变味”了,丈夫和外甥女举止暧昧,躲躲藏藏。之后,女子竟发现17岁的外甥女怀孕了,孩子爹正是大她22岁的亲姨父。面对质问,两人毫无愧疚,外甥女理直气壮“逼宫”:“我们是真爱!姨,你赶紧离婚!”女子挣扎无果,最终离了婚,而离婚证墨迹未干,前夫就火速娶了挺着大肚子的亲外甥女!女子咽不下这口窝囊气,一怒之下选择了实名举报,公开网络。 据河南民生频道7月29日报道,在一个宁静的小镇上,住着一位名叫李梅(化名)的女士。 李梅和丈夫王强(化名)结婚已有十多年,两人在镇上经营一家小超市,生活虽不富裕,但也算安稳温馨。 李梅是个热心肠的人,亲戚朋友有事,她总是第一个站出来帮忙。 去年夏天,她的外甥女张丽(化名)考上了镇上的高中,需要住宿。 张丽是李梅姐姐的女儿,刚满17岁,还是个青春洋溢的学生。 李梅担心外甥女独自租房不安全,也怕她生活不便,便主动提议:“丽丽,你就住我们家吧,姨姨照顾你!”张丽欣然答应,就这样搬进了姨父姨妈的家。 起初,一切都很和谐,李梅每天给张丽准备三餐,还经常骑着电动车接送她上下学。 王强也表现得像个慈祥的长辈,偶尔帮张丽辅导功课。 但好景不长,几个月后,李梅察觉到一些不对劲,王强和张丽的互动越来越频繁,两人经常在客厅窃窃私语,李梅一进门,他们就立刻分开,表情尴尬。 有一次,李梅提前回家,撞见王强的手搭在张丽肩上,两人像触电般弹开,李梅的心沉了下去,她是过来人,这种暧昧的肢体语言骗不了人。 李梅开始暗中留意,她发现王强的手机总是锁着,张丽也开始躲着她。 去年冬天的一个晚上,李梅在王强的外套口袋里翻出一张医院的检查单,上面赫然写着张丽的名字和“妊娠6周”的诊断。 李梅如遭雷击,浑身发抖,她冲到张丽面前质问:“丽丽,你告诉我实话,孩子是不是你姨父的?” 张丽起初支支吾吾,但在李梅的逼问下,终于哭着承认了。 更让李梅崩溃的是,王强也默认了,两人不仅毫无愧疚,张丽反而昂着头说:“姨妈,我和王强是真心相爱!你成全我们吧,赶紧离婚!” 王强也帮腔道:“梅子,我们好聚好散,别闹了。” 李梅尝试沟通,希望唤醒丈夫的良心,但王强和张丽铁了心要在一起。 张丽甚至嚣张地放话:“你不离婚,我就把孩子生下来,让你难堪!” 在多次争吵无果后,李梅心力交瘁,于今年初和王强办理了离婚手续。 更讽刺的是,离婚不到一个月,王强就和张丽登记结婚了,张丽挺着大肚子,搬进了曾经属于李梅的家。 李梅不是软柿子,咽不下这口气,向当地媒体揭露了一切,要求讨个公道。 有人同情李梅,也有人指责她“小题大做”。 但李梅坚持:这不是家务事,而是法律和道德的较量。 1. 王强婚内与外甥女在一起的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王强婚后与外甥女在一起不仅违背道德伦理,更是对妻子李梅的不忠,构成对婚姻忠实义务的严重违反。 李梅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该条规定,因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本案中,王强与张丽的婚外情已然达到“同居”标准,造成婚姻破裂,李梅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当然,若张丽未满14周岁,王强与其在一起并发生关系,可能涉嫌强 奸 罪。 2、王强和外甥女张丽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李梅与王强协议离婚后,王强与张丽立即结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罪要求已婚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达成事实婚姻。 本案中,王强与张丽再婚发生在离婚后,因此不构成重婚罪。但需注意,若王强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张丽以夫妻名义同居,可能涉嫌事实重婚。 再婚本身合法,但若张丽未满20周岁即女性法定婚姻,其婚姻无效。基于报道,张丽可能未成年,若查实年龄不符,婚姻可被宣告无效。 3、李梅选择实名举报,将事件公之于众,是否涉嫌侵权? 《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 李梅举报的是王强可能的侵权或道德失范,如仅仅是陈述事实,则不构成侵权。媒体据此报道亦不违法。 但,若举报内容失实或夸大,王强或张丽可反诉李梅侵犯名誉权。 李梅的故事令人唏嘘,好心收留,却引狼入室。 本案警示我们,家庭关系中,情与法需平衡。守住底线,才能避免悲剧重演。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