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在某二手平台,拍得一辆新能源汽车,花了17.82万,向卖家支付了8.91万,向平台支付服务费1.2万余元。可车子提回家,才发现没配备电池,每月需支付电池租赁费1560元,如买断再掏10万块。男子气炸:合着买了个空壳,这不妥妥的欺诈吗?他起诉到法院要求还款退车。平台称:买车时自己不注意怨谁?法院经过审理,这样判了!
8月11日,据环球网报道,姚先生在某平台,买了辆二手新能源汽车。
车运到家才发现没有电池,他需要另花钱租赁,或者再花10万买断,男子一气之下,要退钱还车。
姚先生在某二手平台上浏览时,偶然发现平台在拍卖一辆新能源车,价格正符合自己的预期。
他毫不犹豫的参加了竞拍,最终以17.82万的价格,成功拿下了这辆车。
姚先生很高兴,自己正想买辆电车开开,这辆车还是自己喜欢的款式。
随后,姚先生就和平台签订了购买合同。
向卖家王女士支付了8.91万,向平台支付了1.2万的服务费。
事情办妥后,姚先生喜滋滋的在家等着收车。想着不久后就能开上新电车,做梦都笑醒了。
俗话说:好事多磨。果然,车被送到姚先生家后,他意外发现,车子没给配备电池。
买车不带电池?这也太夸张了,这是啥操作?姚先生被惊呆了。
他事先一点思想准备都没有,也从来没听说过这样的事。
他以为,拍卖的车子是整辆车,提回来就能开的,哪知道,买回来只能趴窝。
姚先生赶紧向平台了解情况,经过核实才得知,他买的这款电动车,是租赁电池版本的。
如果他想成功开车,就必须每月再花1560元的租赁费,才能得到电池。
姚先生一算,一个月1560元的电池租赁费,加上每天充电,这费用可真不低?
如果这样的话,还不如买油耗车省事。
平台又说:如果姚先生嫌每月租赁电池麻烦,还可以买断。
但是那样的话,需要他再另外加10万块钱。
好家伙!姚先生一听气炸:合着我花了17.82万元就买了个空壳?
这不就是等于,买汽车不带发动机,有这么搞笑的吗?平台哄人玩呢吗?
不是图便宜,谁买二手电车?
姚先生找到平台理论:电池属于车辆的主件,这么重要的车辆信息,平台应该提前告知,或者在合同中明确注明。
而平台以及汽车服务公司,却对这么重要事,只字不提,这明明就是刻意隐瞒重要信息,欺诈消费者!
正因自己在网页的检测报告中,未发现这一信息,导致自己产生重大误解,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应该无效。
姚先生要求,平台必须退钱,他把车还回去。
平台运营某汽车服务公司不干:大家都知道,新能源汽车,单独标明电池状态,并非行业惯例。你自己不了解情况怨谁?
合同可是你同意后才签的,都是成年人,一切要自己负责!
姚先生也不想再跟他们交涉,就不信法律不为吃亏者撑腰。
他直接将平台和卖家王女士一同起诉到法庭,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车还钱。
法庭上,王女士称:自己已向平台告知,车辆为租赁电池的情况,不存在故意隐瞒。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女士已向评估师说明了车辆电池的情况,评估师在检测报告上也勾选了电池为租赁。
因此王女士没有责任。
电池属于新能源车动力的核心部件,是决定续航、安全等关键指标的核心要素。
平台作为居间方,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审核不严格。
导致姚先生买车时,在交易网页上,没发现电池方面的信息。
影响了姚先生在交易时,对车辆的价格,等重要信息产生重大误解,因此,交易合同应予以撤销。
对此,有人认为,这种情况,绝对是平台和汽车服务公司合伙干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应该按退一陪三。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姚先生是否还车退钱成功呢? 《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买车不带电池,就像买手机没有芯片,属于核心部件缺失。
姚先生以17.82万元拍下车辆时,平台未标注电池为租赁状态,导致他误以为成交价包含电池。
这种对车辆核心配置的误解,直接影响了他的购车决策和实际使用成本,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情形。
《民法典》第962九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作为二手车交易的中介方,有义务核实并如实展示车辆关键信息。
本案中,平台收到卖家关于电池租赁的告知,但未在网页详情或合同中明确标注,导致姚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高价拍下车辆。
这种未充分披露核心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介的如实报告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向姚先生退还购车款,姚先生将车辆返还,平台向姚先生退还服务费,并赔偿车辆运输费。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