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支持打假?”新疆乌鲁木齐,一男子花5400元,购买了两瓶飞天茅台宴请朋友,可在品尝后男子发现茅台味道不对,鉴定后确定两瓶茅台均为假酒。随后男子向市监局举报商家,并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假一赔十。法院调查后发现,男子竟是“职业打假人”,法院的判决结果令人意外。 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一桩消费纠纷,在网上掀起了不小的波澜。事情很简单,有人买到假茅台,告上法庭,一审赢了十倍赔偿,二审却被全盘推翻。判决反转的关键,在于法院对买酒人身份的重新审视。 这桩纠纷始于2024年3月。一位姓李的先生为了在家中宴请好友,在吴某经营的烟酒商行里,花费5400元买了两瓶飞天茅台。他想用好酒招待朋友,以此拉近关系,彰显自己的诚意。 然而,当晚宴席上,一位朋友刚闻了闻酒香就感觉不对劲。李先生自己尝了一口,也发觉酒味寡淡,毫无茅台应有的风味。事情很快得到证实,经过专业机构检测,这两瓶高价酒确系假货。 李先生随即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后,对商家吴某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其按原价退还李先生5400元的全部损失。 但李先生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他认为商家销售假冒食品,应当承担“假一赔十”的惩罚。吴某则拒绝了十倍赔偿的要求。于是,在2024年10月,李先生将吴某告上了法庭,诉求很简单:退还5400元购酒款,并赔偿54000元。 一审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进行,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全部诉求。判决的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该条款明确规定,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要求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法院认定商家吴某在进货时没有尽到查验义务。 拿到一审判决的吴某表示不服,随即提起上诉。他在上诉中提出了一个关键理由:李先生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一个以索赔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 案件进入二审,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展开了更深入的调查。法院查明,李先生在乌鲁木齐市范围内,曾多次在不同的烟酒商行购买同款飞天茅台酒。他每次购买都进行全程录像,之后又多次以买到假酒为由,向商家举报和索赔。 这些行为模式让二审法院对李先生的真实动机产生了怀疑。法院认定,他的购买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费范畴,真实目的并非为了饮用,而是通过发现假货后的索赔来获取经济利益。 基于这一认定,二审法院的法律逻辑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强调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的是“为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李先生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这个前提,因此他不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改判。判决商家吴某返还李先生5400元购酒款,但驳回了其要求支付54000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从“退一赔十”到“仅退本金”,案件的结局彻底反转。 这个判决引发了激烈的社会讨论。很多人认为,不管购买者是谁,商家卖假酒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必须严惩。“知假卖假”远比“知假买假”更为可恨,支持十倍赔偿,才能有效震慑不法商家,净化市场环境。在监管力量有限的现实下,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客观上起到了补充作用。 但也有观点指出,职业打假行为一旦超出合理范畴,就可能演变为一种牟利手段,甚至带有敲诈勒索的嫌疑。如果形成产业化,会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大量占用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挤压了真正受害的普通消费者的维权空间。 实际上,中国司法界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早些年,法院普遍支持这类行为,认为其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但近年来,随着相关诉讼案件激增,司法态度逐渐转向审慎,尤其在食品药品领域,开始严格区分普通消费维权和职业索赔,旨在防止惩罚性赔偿制度被滥用。 乌鲁木齐中院的这份判决,正是这种审慎态度的体现。它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法律坚决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绝不支持任何人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牟利。 这起案件的意义已超越了个案本身。它不仅关乎如何惩处售假行为,更触及了法律的边界和适用原则。如何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诚信与防止法律资源被滥用之间找到那个精妙的平衡点,是司法实践中一个持续存在的重大课题。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极目新闻——2025-08-17 《一男子多次购买假茅台后索赔十倍赔偿,法院:退还酒款,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该不该支持打假?”新疆乌鲁木齐,一男子花5400元,购买了两瓶飞天茅台宴请朋友
烟雨评社
2025-08-20 16: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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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看风云
职业打假本身就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满足的只有职业打假人的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