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案例:为承揽地下停车场工程,先后三次共送给医院院长四十五万元】   【

梁伯伯 2025-08-25 16:27:33

【医疗刑事案例:为承揽地下停车场工程,先后三次共送给医院院长四十五万元】   【基本案情】某公司负责人为钱某某,刘某为某医院院长兼主任医师。被告某公司在承揽某医院新建地下停车场工程及施工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钱某某先后三次共送给二五一医院院长刘某现金四十五万元人民币。   【具体犯罪事实】1、2010年4月的一天,钱某某到二五一医院刘某办公室送给刘某现金二十万元;2、2010年6月的一天,钱某某到刘某家中送给刘某现金五万元;3、2010年8月的一天,钱某某到二五一医院刘某办公室送给刘某现金二十万元。   【证据】证人刘某、杜某、李某、张某的证言,经营合同书,某医院政治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费结算书、某银行电汇凭证、建筑业专用发票等证据。   【庭审意见】被告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对其判处罚金,被告人钱某某具体实施犯罪,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单位负责人钱某某为公司的利益,每次送钱并非其主观自愿,而是当前建筑市场的潜规则所导致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某公司为承揽某医院的地下停车场工程及在施工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刘某钱财;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主动向钱某某索要钱财,是钱某某为了得到时任某医院院长刘某的关照主动送钱给刘,故对以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钱某某认罪态度好,对其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00000元。被告人钱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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