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例:虽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但因申报材料虚假工商登记被撤销】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1日,某局核准了某公司的工商登记,曹某某为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鉴定意见】2020年9月27日,受本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某局对工商设立档案中“曹某某”签字并非本人签字予以认可。 【原告曹某某诉称】2017年9月21日,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注册了某公司。其对该公司的注册行为不知情。其诉讼请求:撤销某局于2017年9月21日核准的某公司的工商登记。 【原告证据】1.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公司设立档案中签字并非其本人所书写;2.派出所证明,拟证明其身份证丢失两次;3.邮寄单、手机短信截图,拟证明其分别要求某局及市长热线对案涉行政行为进行处理,均无人处理; 4.误工证明,拟证明其误工费;5.行程单两张、定额发票两张、滴滴出行行程单两张、发票四张,顺风运单明细、电子发票,拟证明其因本案产生的交通费;6.发票,拟证明其因鉴定产生的住宿费。 【被告某局辩称】,其严格审查了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符合登记条件。其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没有过错。 【被告证据】公司设立登记档案,拟证明公司设立时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公司设立符合法律规定。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在某公司的工商登记过程中,某局虽然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但因该公司申报材料虚假,其工商登记无事实基础,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的某公司的工商登记。 【司法裁判案例】
【行政诉讼判例:虽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但因申报材料虚假工商登记被撤销】 【经
梁伯伯
2025-08-22 21: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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