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转账及消费7万,分手后法院只判她还1.8万!原因很现实! 为便于理解,以

三金三心草 2025-09-13 01:34:48

恋爱时转账及消费7万,分手后法院只判她还1.8万!原因很现实! 为便于理解,以案说法,用新疆精河县法院的一则最新判例,讲明白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大额“附条件赠与”与日常“情感表达”区别! 夏某与王某于2024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期间夏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王某转账,累计金额达3.1万余元,其中包括多笔“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 此外,夏某还为其购买“三金”(金项链、戒指、耳钉)花费8835元,并共同旅行、购物消费约3万元。 男方声称在恋爱期间的总支出约为7万余元。 2025年4月,王某单方面拉黑夏某终止关系,此后虽曾电话承诺还款却未履行,夏某遂提起诉讼。 原告夏某认为,恋爱期间转账10000元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恋爱关系终止且结婚目的未实现,被告应返还。三金折价款8835元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现条件未成就,被告应折价返还。依据是《民法典》附条件赠与规则,强调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被告王某抗辩,反对返还10000元转账,主张该笔款项系原告自愿赠与,并非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辩称三金是恋爱期间自愿赠与,双方未见过家长,无结婚合意,不构成附条件赠与。王某更是指出恋爱期间双方均付出时间、精神成本及互赠礼物,原告主张不符合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转账的“520”“1314”等特殊金额及千元以下款项,系恋爱期间日常情感表达或共同消费,不予返还。单笔10,000元转账超出日常消费范畴,符合附以结婚为条件赠与特征,支持返还。首饰类礼物通常与结婚意图关联,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目的无法实现,被告需折价返还8835元。 判决被告王某需返还原告夏某共计18,835元(10,000元转账+8,835元三金折价)。 本案对于婚约财产纠纷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强调大额财物赠与若隐含婚约目的,分手后需根据公平原则部分返还。而日常小额消费或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如“520”,“1314”,则视为情感表达,无需返还。 希望本文能将婚约财产纠纷裁判的基本原则说明白,对现实中处于婚恋的双手有所帮助! 彩礼婚恋分手转账纠纷 恋爱转账纠纷 分手赠与 情侣转账纠纷 分手追回财产

0 阅读:17
三金三心草

三金三心草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