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瑕疵敌不过事实证据,二审无罪判决被推翻!高院再审改判醉驾者有罪! 酒驾案件

三金三心草 2025-09-13 01:34:49

程序瑕疵敌不过事实证据,二审无罪判决被推翻!高院再审改判醉驾者有罪! 酒驾案件的审理中,如果作为定案依据的血样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因公安部门程序瑕疵,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那么该名醉驾者是否应当被判无罪? 这就涉及到了法律上常说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了。 我们通过青海高院公开的判决来以案说法,帮助理解。 先看案件背景:2023年8月3日22时,被告人贺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赵某停放在道路侧路边的客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民警将贺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检验,贺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酒精含量为295.17mg/100ml。经认定,贺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贺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这时候案件发生巨大转变。何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于血液检测程序提出了质疑: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见证人一栏签字为赵某,即本案被害人。违反了利益关系人不得担任见证人的规定。2.按规定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冷藏室保存,但公安机关对贺某血液样本未能证明低温保存,不能排除血液样本被污染的可能。 二审法院认为,排除非法证据后,贺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不具备鉴定条件,当时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贺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定案依据。直接改判何某无罪。 青海省检察院对于二审结果提起抗诉,认为血液提取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程序合法,同时提交多份证据能证明血液未受到污染。 该案打到了省高院,高院再审! 再审认为:1.关于见证人为利害关系人的问题。因公安机关全程录音录像,见证人不适格应属程序瑕疵,但被客观真实的录音录像补正,对于抗诉内容采信。 2.关于血液保存不规范的问题。贺某到案后的多份供述中,均供述本人饮用白酒4两左右;赵某证实贺某酒味明显,有意识不清、无法交流、行动不稳、不能签字等多种醉酒表现;现场和抽血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呈现贺某不能清晰表达、行动不能自如、本人姓名无法书写的醉酒状态。血样的提取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血液来源,而且证实检材完整且具有同一性,足以证实由于低温保存及密封保存,血样并未腐败且未受外界污染。 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侦查环节存在瑕疵,但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补充完整的,不影响证据效力。 酒驾醉驾程序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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